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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3/15
初探生成式人工智慧之合理使用評價與法定授權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Bartz v. Anthropic PBC係近年來最引人注目之人工智慧訓練所涉及著作財產權侵權爭議案件之一,針對該件訴訟,法院於2025年6月23日作成合理使用相關之判決。法院認為合法取得之著作,以之訓練人工智慧構成美國著作權法所規範之著作合理使用。然而,非法來源之訓練行為則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無合理使用評價之可能。本件訴訟判決後,兩造當事人嘗試以15億美元就相關爭議之達成和解,但未獲法院所支持,法院認為兩造對和解程序所應聚焦之重要問題,未能充分回應。
生成式人工智慧訓練之著作權侵權爭議,以及其中所衍生之著作財產權例外限制或著作合理使用相關問題,一直為各國學者、立法者或行政機關所高度關注,然而,在前述問題之解決方法上,並無相當之共識。
本文有鑑於此,嘗試由著作財產權以及相關權利例外限制或著作合理使用之本質出發,結合生成式人工智慧運作之特性,建構我國著作權法因應生成式人工智慧訓練相關侵權爭議之解決方向,拋磚引玉,誠摯期盼各方之參考與對話。

貳、解析
著作權法之規範本旨在於尊重作者創作選擇自由與尊嚴下而鼓勵文化創新。著作權法之規範方法則是在法律上創設專屬權,包括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藉由授予於著作人,令著作人就其具有原創性而以表達為中心之著作,加以實現與支配,以貫徹其創作自主尊嚴,同時獲致合理市場經濟利益,以確保著作人之創作誘因與意願,鼓勵未來繼續從事創作,以促進資訊產出與交流傳播,最終能裨益文化創新,提升並豐厚文化的發展。
然而,著作權法下文化創新之意義,並非僅限於以專屬權之保護以鼓勵個體創新,其立法的格局深具宏觀與動態的文化創新政策意涵,著作權法立法者所冀望者,乃是永續的文化創新環境,因此,如何在不過度影響著作人就其著作之經濟與人格利益之前提下,鼓勵其他著作人以創新行為進入市場,則為著作權法規範體系上甚為關注者。同時,文化提升與發展相關政策目標,非獨賴著作權法鼓勵文化創新相關規範所能成就,其實,在許多價值雖不在著作權法規範管領之範圍內,但其本質上具有直接促進資訊產出與交流,或間接推導襄助文化創新,著作權法之規範體系當與該等價值的實現共存共榮,共同協力向文化創新的目標邁進,故而,著作專屬權之行使不應造成前述價值存在之負擔,甚至在一定合理的程度內,對於相關價值的實現應予以讓步或容忍,方能符合著作權法文化創新價值之期待,權利行使遂而具備法律的正當性。綜上,為落實著作權法所呈現之動態文化創新以及尊重其他文化價值等目標,著作權法常以著作權之限制與例外規範,或著作合理使用模式等方法,加以遂行。
一、生成式人工智慧訓練行為對著作權法制之衝擊
由於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技術之發展,人工智慧之運用已經由產業之技術問題解決,跨入一般人日常生活之資訊匯集及分析。無論是產業或個人,其從事者為商業或非營利活動,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系統或產品得以扮演動態資料庫的角色,襄助相關決策之作成以及問題之解決,其特殊之學習反饋屬性,與使用者互動之特色,再加以卓越之計算能力,實非傳統線上資料單方提供資料整理分析服務所能比擬。由於生成式人工智慧有此重要之機能,亦為大數據時代所不可避免之重要工具,且資訊之傳達與影響力常可突破國界之限制,無遠弗屆,各國政府為增進國家於資訊提供端之競爭力,遂紛紛發展主權人工智慧,期待在無其他國家介入下自行鼓勵或資助生成式人工智慧系統之創設,包括演算法與模型之建立,甚至必要數據輸入訓練,以及後續系統之部署與運用。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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