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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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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送達期限之計算與效力
【摘要】
A上市公司訂於2025年6月30日(周一)召開股東常會,開會當日股東甲已安排日本出差之行程,無法親自出席,故於6月25日將委託書送達公司。請問:甲將委託書送達公司之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公司方面得為如何之處理?另外,若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時,法律適用上有無不同?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委託書送達期限之計算
股東如欲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應出具委託書,且「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公177III)。公司法雖設有委託書送達期限之規定,惟並未明定如何計算。與委託書送達期限同屬「逆算法」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期限之計算(公172I~III),亦同。本法既未明定委託書送達期限應如何「逆算」,則必須依據實務見解予以補充解釋。
就此,主管機關補充解釋:「參考民法第120條第2項、2第121條第1項3及第122條規定,4股東會開會之日期(始日)不算入,以其前一日為起算日,逆算至5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爰股東至遲應於該期間末日午前零時前將委託書送達公司。倘第5日為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應再逆算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以便利公司至少5日之股務作業時間。」 本題之股東會日期為「6月30日」,依據主管機關之解釋,關於委託書之送達期限之計算方式如圖1,依據圖1之計算圖示,說明如下: (圖1) 計算圖示 逆算法 <——————————— 6 5 4 3 2 1 0 ———————————————————————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此係由未來之日期(股東會:6月30日)往過去之日期回算,故為逆算法。於逆算法之下,股東會成為「始日」,故不算入(民120II)。逆算至「6月25日」即已滿5日,故本日為「期間末日」,惟「送達期限末日」為此日之前一日。此時有兩種解法: 一、第一種解法較複雜,依據為主管機關之解釋,股東至遲應於期間末日「午前零時」「前」將委託書送達公司;「6月25日」(期間末日)的「午前零時」為該日清晨之「0點0分」,由於是採「逆算法」,故午前零時「前」就是前一日「6月24日」(送達期限末日)。 二、第二種解法較簡單,可依據第177條第3項規定之文義,股東應於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第5日為「6月25日」(期間末日),故送達期限之末日為「6月24日」(送達期限末日)。 筆者個人則偏好另一種解法,依據為民法「始日不算入」之公式。...(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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