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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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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裁判精選》──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59號判決解說)
【本文試讀】
壹、前 言
我國土地相關法律中,基於政策目的,爰明定賦予特定人得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於他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不動產予第三人時,按同樣(同一)條件享有優先承購之權利(法定優先購買權)。而歷來關於討論優先購買權(或稱優先承買權)議題之文獻,固不在少數;但事實上,優先購買權所涉法律議題相當多元,且見解分歧,而值得進一步深究。爰此,本文選錄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59號判決(本件裁判案由雖是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但其爭議核心在於有關物權性質優先購買權行使之議題)解說之,並闡述其中若干議題,以供參考。
貳、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59號判決解說
【相關法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條、第15條至第17條、第26條;土地法第82條、第83條、第104條第2項、第107條;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7條、第22條
【關鍵詞】
一、爭訟事實
緣訴外人陳○連於1955年1月1日與土地所有權人祭祀公業陳○好簽訂包含系爭土地(即本判決中之「80號土地」。面積2,808.49m2)在內之耕地三七五租約之租賃權。嗣系爭土地於1971年6月25日,經「田中都市計畫 」編定為住宅區(但迄2023年7月4日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後,系爭租約因繼承變更承租人為陳○發等3人(即上訴人。承租面積僅系爭土地之一部1,327.67m2,即本判決所稱系爭「A地」)。陳○發等人主張:系爭耕地所有權人祭祀公業陳○好於2019年3月26日與立○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書,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以9,854萬8,960元出售,嗣雙方於2021年8月25日又簽立補充條約,將系爭土地之買賣價格降低為5,370萬1,928元,並於2021年10月20日移轉登記予立○公司完竣;又,其於知悉系爭土地之買賣條件變更後,即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發函向祭祀公業表示願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系爭土地之全部,惟祭祀公業不予置理。陳○發等人遂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提起系爭土地之租佃爭議調解、調處未果,爰提起訴訟。
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駁回後,復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9號判決略以:(一)先位之訴部分(1.求為就80號土地全部,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2.命立○公司塗銷系爭登記;3.命祭祀公業與其訂立買賣契約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駁回;但備位之訴部分,則(二)確認陳○發等3人,就系爭土地之A地部分(面積1,327.67m2),有優先承買權存在;(三)立○公司應將系爭A地自系爭土地辦理分割登記,並將系爭A地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四)祭祀公業陳○好應就系爭A地,以總價2,562萬3,119元與陳○發等3人訂立買賣契約,並於給付買賣價金同時,將系爭A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發等人公同共有。對此判決結果,陳○發等3人、祭祀公業陳○好及立○公司均不服,爰提起本件上訴。
二、判決要旨
本件判決將原審判決有關前述備位之訴(二)、(三)、(四)部分予以廢棄,並發回更審;另將有關先位之訴(一)部分予以維持,而駁回上訴。有關其理由詳如後附「判決整理」內容(要旨如其中黑體字所示)。
三、判決解說
(一)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
本件判決之系爭土地,係屬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而於1971年6月25日依都市計畫(田中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則其是否仍為耕地? 關於「耕地」,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未設明文規定其定義。然該條例第1條規定:「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而依土地法第106條規定:「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是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稱之耕地,自宜參照土地法第106條規定意涵,解為指承租供耕作 為目的之農地 ,並包括養殖(漁)及畜牧使用之土地 。於是,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賃,係指以自任耕作為目的,承租他人之農地;如承租非農、漁、牧地供耕作之用者,自無同條例規定之適用。 又,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出租耕地,嗣經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例如: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例如:劃定或變更為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公共設施保留地;編定或變更為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等)時,原訂耕地三七五租約之租賃關係,仍應繼續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換言之,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耕地,雖以公法上土地使用管制而言,實質上雖已屬「非耕地」,但基於對承租人之權益保障,是法解釋上仍認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稱之耕地 。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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