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
發佈日期:2026/05/27 |
|
《行政法裁判精選》誠實信用原則於行政法之發展(之七)──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請求權、損益相抵與誠信原則
【摘 要】
「限期改善」為我國行政法制的特有用語,散見於部門行政法規中,為當前行政管制的重要樞紐機制之一。惟關於限期「改善」的內容為何,法律多未明定,加以屆期仍未改善的法律效果不一,有「得連續處罰」 、「得按日連續處罰」 、「得按次處罰」 、「得停止營業」 或「廢止其設立許可」等 ,亦有須先限期改善,始得處罰之規定 ,致使「限期改善」的法律性質、制度目的及適用原則始終不明。儘管各機關訂有「執行要點」、「處理原則」或「執行準則」等行政規則,作為執法之依據,實務上仍常見爭議,甚至衍生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問題。本期即以1則有關殯葬設施管理之行政法院判決為範例,解析限期改善的規制內涵及其與誠信原則之關聯,以供實務參考與學術研析。
【本文試讀】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56號判決
【相關法條】
殯葬管理條例第1條、第6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31條
【關鍵詞】
♦上訴人:上官○燕、陳○賢、彭○銓(行為人)
♦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主管機關) ♦主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案情概要】
新竹縣某鎮某段某地號土地及某段某地號土地(下分別稱「……地號」、「……地號」及「……地號」土地,並合稱「系爭土地」),為都市計畫工業區的國有土地。前經新竹縣○○鎮公所(下稱「○○鎮公所」)至系爭土地勘查,發現上訴人上官○燕於000-00地號土地上設置○○告別式場、上訴人陳○賢於000地號土地上設置○○告別式場及上訴人彭○銓於000-00地號土地上設置○○告別式場(下合稱「系爭殯葬設施」),提供業者及喪家作為禮廳、設置靈堂等告別式場等殯葬設施使用,向被上訴人查報,經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未經核准,擅自於系爭土地設置殯葬設施,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屬實,依同條例第73條規定,分別於109年8月14日以3號處分書(下合稱「前處分」)各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元,限期於文到3年內改善或補辦手續,並命上訴人於限期改善期間不得營業在案。
後來因民眾檢舉系爭土地仍有違規設置禮廳、靈堂等告別式場的違規情事,○○鎮公所於是向被上訴人查報。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下稱「國有財產署」)巡查發現上訴人上官○燕設置的○○告別式場、上訴人陳○賢設置的○○告別式場仍有繼續營業的情形,亦函請被上訴人依權責辦理。經上訴人彭○銓及陳○賢出具陳述意見書後,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於前處分限期改善期間,仍有未經核准設置系爭殯葬設施情事,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7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於110年7月15日分別以3號處分書(下合稱「原處分」)各處上訴人罰鍰40萬元。 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後,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該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3號裁定移送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該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被上訴人在原審的答辯,均引用原判決的記載。 ♦ 原判決見解 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是以:...... 【簡析短評】
本件涉及殯葬設施之設置與提供使用因遭行政處罰所生之爭訟,事實經過並不複雜,法條結構與規範事項則錯雜多端。以下先解構規範體系與法律關係,再逐次分析法律爭點、評釋法院見解。
2.提供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提供使用行為) 第6條第1項:「殯葬設施之設置、……,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第73條第1項:「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拒不遵從者,得令其停止開發、興建、營運或販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強制拆除或回復原狀。……」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實務講座 more
|
|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