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
發佈日期:2026/06/02 |
|
共同正犯之加重結果問題
【摘要】
甲與A結怨已久,某日其找來乙、丙,共同決定教訓A一頓。由丙開車接送甲乙分持棍棒來到A住處,丙在車上守候接應,甲乙拿著棍棒下車,見到A後,朝A身上揮打一頓,甲不小心打到A的頭部,A昏倒在地,甲乙2人見狀,趕緊搭丙所開的車離去。A因頭部被敲擊而腦溢血死亡。問甲乙丙應如何論罪?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共同正犯對於超出其原本共同犯罪決意以外的加重結果應否歸責?如何歸責?
貳、共同正犯之主觀與加重結果之關聯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乃共同正犯,亦即二人以上,基於共同犯罪決意,各自分擔犯罪之一部分,而共同實現犯罪者。基於分工合作與角色分配,共同正犯之每個參與者將其他參與者的「犯罪成品」當作自己的「犯罪成品」,因此,對於在共同犯罪決意範圍內的犯罪貢獻,所有的參與者皆適用「交互歸責原則」,也就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惟共同正犯如出現原本共同決意以外的加重結果,此等加重結果是否可歸責於共同正犯之每個參與者?或者說,可否成立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此非僅是共同正犯本身的問題,同時也涉及加重結果犯的問題。
按加重結果犯,依刑法第17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時,不適用之」依此,其成立要件包括: 1.基本故意犯罪 2.加重結果之發生 3.加重結果與基本故意犯罪具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4.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能預見 此等要件,不論對於單獨正犯抑或是共同正犯,理論上並無不同。在單獨正犯之情形,加重結果犯與此處議題有關的是,所謂能預見應如何理解。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實務講座 more
|
|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