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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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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著作人格權侵害之法律適用
【摘要】
本文從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間關係及著作人格權之本質出發,分析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異質對於涉外著作權侵害事件之影響。我國著作權法採行二元論,著作權之內容二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二者互相獨立存在,併列為著作權之內容。因涉外民商事件原則上以法院地實體法為定性之標準,涉外著作權事件依我國著作權法定性之結果,著作人格權定性為人格權,此時即運用法律適用分割方法,將著作人格權從智慧財產權分離出,單獨處理其法律適用問題。而著作人格權之侵害,應定性為人格權之侵害,應以被害人之本國法,即著作人本國法為準據法。
【目次】
壹、前言
貳、著作人格權之本質及其對涉外侵害事件之影響 參、著作權侵害法律適用之現況 肆、著作人格權侵害依人格權侵害法律適用之分析 伍、結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智慧財產權,除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外,尚及於營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局、地理標示、商業名稱、營業標記之保護、不正競爭之規範等,但一般論及智慧財產權,仍以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為主。作為主要之智慧財產權的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共通特性為具有排他效力,於法律所賦予之權利範圍內,他人非經權利人之同意,不得擅自加以利用,否則權利人得排除之,但於權利享有與權利內容,則有所不同,專利權與商標權須經申請與註冊方得享有,但著作權於著作人完成著作後,立即享有著作權而不待申請與註冊,且於權利內容方面,專利權與商標權著重於財產權之性質,未見其內容有專利人格權或商標人格權,而專利權與商標權二者更被合稱為工業所有權(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但著作權於內容上則有著作財產權(economic rights)及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s)。因此,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雖同為智慧財產權,但於實體法上,則因彼此之同性及各自之個性,而同時有著相近及不同之制度規範。
於國際私法上,多數則未將智慧財產權作區分,而把智慧財產權作為一整體,處理涉外智慧財產權事件之法律適用,只是就智慧財產權所生法律關係,依不同法律性質將法律關係之範圍分割為以智慧財產權為本體所生法律關係、以智慧財產權為處分客體而生之法律關係、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救濟所生法律關係三部分,而分別其法律適用。惟,著作權既然與專利權、商標權有不同之處,於國際私法上是否應如同與專利權與商標權般,包裹於智慧財產權中而處理其涉外事件之法律適用,實有進一步檢討之必要,尤其著作權並非僅以財產權為其重心,著作權毋寧甚或更重視其人格權層面,著作被認為係著作人人格之所出,著作財產權得讓與、授權、繼承而不具專屬性,但著作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而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不必然歸屬於同一人,於涉外著作權事件,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仍包裹於智慧財產權中而同一其法律適用,妥適性不無疑義,更何況著作人格權因具一身專屬性而根本無從發生作為處分客體而生法律關係之問題,著作人格權絕大部分係處理侵害之救濟所生法律關係之問題。因此,基於如上之問題意識,本文即從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間關係及著作人格權之本質出發,分析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異質對於涉外著作權侵害事件之影響,並以此作為將涉外著作人格權侵害事件之法律適用自涉外智慧財產權侵害事件之法律適用分離出之基礎,從解釋論上尋求我國法上著作人格權侵害之準據法的依據。 貳、著作人格權之本質及其對涉外侵害事件之影響
著作人格權於著作權之位置,以及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間之關係,攸關著作人格權之本質,乃為著作權之基礎,牽動實體法上之著作權法制,並進而連動到國際私法上侵害著作人格權於涉外著作權事件之位置,而影響其準據法決定之法律適用問題。因此,於探討涉外著作人格權侵害事件之法律適用前,須先概觀著作權之基礎理論,確認著作人格權之本質特性,方能得出其對涉外著作權侵害事件之影響。
一、著作權之著作權觀與著作人權觀 著作權之本質,向有英美法系所持著作權觀與大陸法系所持著作人權觀之不同。1710 年英國「安妮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被認為是世界第一部著作權法,確認了人類精神創作為受法律所保護之權利,但其所考量者為著作所帶來之經濟利益,以財產價值建構著作權之概念,將著作權定位為印製與出版等財產權,因為性屬財產權,故而可自由轉讓,而藉由賦予著作財產權利化,保護著作人得藉由創作獲取經濟利益,藉此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至於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非經濟利益紛爭,則以其他如契約、妨害秘密(law of confidence)、毀謗(defamation)、冒充之訴(passing off)、致害詆毀(injurious falsehood)及經濟侵權(economic torts)等普通法之訴訟救濟。英美法系之著作權觀,係植基於功利主義之社會契約論,認為著作權為國家與著作人間之特殊社會契約,國家提供有限的、壟斷的經濟利益作為誘因,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以促進文化發展與國家進步,著作權被當成是用來促進公共利益之工具。...(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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