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6/06/13
「即拔即植」致死案之評析──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病人與有過失之思考


【摘 要】
系爭案例中病患未據實告知治療醫師其糖尿病、高血壓與大腸癌等系統性疾病病史,而治療醫師未能掌握其真正病患,而決定進行即拔即植的治療模式,病患術後因感染造成海綿竇栓塞,作後引發中風死亡。系爭案例纏訟多年,判決皆在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之間來回擺盪,雖然系爭案例被告之責任成立仍需確認醫療過失與病患死亡之因果關係是否存在,但整個案例起源在於病患並未據實告知其病史並有意給予錯誤訊息,本文試圖建構病患就醫時據實告知之協力義務與醫師專業引導病患據實告知之關係以病患未履行據實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目 次】
壹、案例事實與爭點
貳、法院判決
參、專家鑑定意見
肆、本文評析
伍、結 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案例事實與爭點
一、系爭案例事實
病患甲於102年6月12日至A牙醫診所由被告乙醫師治療,當天由被告乙醫師進行上顎2顆門牙「即拔即植」植牙手術。病患甲有糖尿病、慢性腎病及第4期大腸癌,以及進行牙周統合治療,病患甲僅告知被告乙醫師其患有糖尿病且規律服用藥物,對於其他疾病並未告知,亦未告知就診前一週患上呼吸道感染。被告乙醫師術前曾醫囑告知病患甲請其內科醫師評估是否得進行植牙手術,嗣後病患甲告知其內科醫師評估伊可進行植牙手術,被告乙醫師即進行其牙醫專業上之術前X光與電腦斷層掃描攝影及模型評估,經評估後決定進行「即拔即植」植牙手術。術後至同年月19日回診,因病患甲主訴頭痛,被告乙醫師始得知病患甲有上呼吸道感染問題,被告乙醫師開立二線抗生素、止痛藥、腎上腺皮質激素,並醫囑告知病患甲應到內科門診治療。同年月22日病患甲至B診所就診,經診斷為疑似牙根感染擴及軟組織,至C診所就診診斷為蜂窩性組織炎。病患甲於同年月24日至台大急診就醫,經診斷為右側海綿竇栓塞,同年月26日凌晨出現左側無力、頭部經電腦斷層顯示多處腦中風,嗣於同年7月9日下午9時7分死亡。
原告丙(病患甲之女)主張被告乙醫師未於術前對病患甲盡到詳做相關檢查、評估及盡告知說明等義務。被告抗辯系爭「即拔即植」植牙手術與病患甲死亡無因果關係。
 
二、系爭案例爭點
系爭案例從102年6月12日施行系爭「即拔即植」植牙手術,至今尚在更二審繫屬中,歷經五次醫療鑑定,其主要爭點在於被告乙醫師對多重共病又血糖控制不佳的病患甲,決策進行「即拔即植」植牙手術是否有過失?以及系爭「即拔即植」植牙手術與病患甲海綿竇感染性栓塞是否有因果關係?病患甲同年月19日回診時,主訴有頭痛、流鼻水,被告乙醫師僅沖洗創口、給予抗生素治療及囑咐至內科就診之處置是否有過失?又病患甲於術前並未簽手術同意書,被告乙醫師是否已盡到應有的告知義務?

貳、法院判決
本案歷經多次法院審判,其中一、二審、更一審之法院見解大致相同。並經兩次最高法院之駁回,目前更二審繫屬中。針對爭點之法院見解大致如下:
 
一、被告乙醫師違反告知說明義務部分
針對病患甲術前並未簽署手術同意書部分,原、被告並無爭執,被告乙醫師雖主張原告丙係被告受僱員工並負責跟病患進行手術同意書之工作,且病患甲每次就診,皆由原告丙陪同,因信賴原告丙而未確認病患甲是否在同意書上簽名;惟原告丙抗辯,伊僅為受僱助理與櫃台小姐,且僅接受數十小時牙醫助理教育課程。因為未讓病患甲簽署手術及麻醉同意書,且病歷未為任何相關記載,而原告丙並非牙醫師,無從認識系爭手術相關注意事項及風險,各上下級審法院皆認為被告乙醫師違反告知義務,但違反告知義務與病患甲最後死亡間,並無因果關係。
 
二、病患甲發生海綿竇感染性栓塞,進而造成感染性腦中風致死部分
病患甲於100年10月確診為大腸癌第四期,已有腹膜轉移,進行腫瘤減積手術等治療後,接受化學治療至101年2月,102年3月4日追蹤檢查腫瘤並未發現復發。依病史病患甲相較於一般病患有免疫抑制情形,又未控制糖尿病、使用類固醇、癌症、接受化學治療等,皆為發生海綿竇感染性栓塞或發生其他併發症的危險因子。又病患甲相較於一般病患,同樣施以「即拔即植」之植牙手術,病患甲發生海綿竇感染性栓塞之機率亦會比一般病患高(參第二、五次鑑定報告)。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