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
發佈日期:2026/06/21 |
|
性犯罪之共犯與身分──以監護人性交猥褻罪為中心
【摘要】
本文首先介紹2025年初由日本最高裁判所作成之裁判先例,此一先例中,包含了監護未成年人之生母與非監護人之第三人基於共謀,由該第三人對於被害之未成年人進行性交行為的事例。並藉由此一事例,先後分析關於日本刑法第179條監護人性交猥褻罪之保護法益內涵的理解,並進而探討其作為身分犯的屬性,同時提出本文的立場。除此之外,也對奧地利刑法中相當於日本刑法第179條之相關規定與實務,進行簡要的介紹與比較。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監護人性交猥褻罪的處罰界限。
【目次】
壹、前言
貳、日本最高裁判所令和7年1月27日裁定的事實關係與裁判所之判斷 參、檢討課題之提出 肆、監護人性交猥褻罪之保護法益與身分犯的理解 伍、僅由非監護人進行性交的情形之共同正犯的成否 陸、監護人性交猥褻罪之處罰的界限 柒、結語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本文探討的「性犯罪的共犯與身分」,為日本實務上正面臨的問題,並且也已經於2025年1月出現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例中。日本現行刑法於明治40年(1907年)制定以來,關於性犯罪有很長的時間維持其基本的條文,但是在2017年與2023年則進行兩次的大幅修正。其中,在本文作為主題的監護人性交猥褻罪(日本刑法第179條),是2017年修法時新制定的規定。本罪是「現正監護」未滿18歲之兒童(下稱「監護人」),利用其影響力而進行性交等或猥褻行為的情形成立的犯罪,具有類似中華民國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的面向。但是,相較於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是掌握各種行為人利用權威地位的行為,與此相對,監護人性交等、猥褻罪則僅以監護人為主體,這可謂是相當大的差異。
那麼,監護人以外之人(下稱「非監護人」),與監護人基於共謀,而僅由非監護人與未滿18歲之兒童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情形,非監護人是否可能成立本罪的共同正犯?在將本罪理解為以監護人的身分為要件的身分犯的限度內,筆者認為無身分之人即非監護人也可能不滿足本罪的構成要件。然而在此成為問題的是,即使是無身分之人,在與有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的情形,(大致相當於中華民國刑法第31條第1項的)日本刑法第65條第1項是否將受到適用,而可能以本罪處罰?上述的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例,是關於此點首次從正面肯定的最上級審的裁判先例,在實務上與在學說上均可謂重要。 因此,以下將先介紹本件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先例的事實關係,再概觀第一審、第二審與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斷,並檢討本罪的保護法益與構造後,討論有可能的解決方式究竟為何的問題。 貳、日本最高裁判所令和7年1月27日裁定的事實關係與裁判所之判斷
一、事實關係
A是其長女B(行為時16歲)之生母,並與B同居且照顧B之生活起居,並對B有所指導與監督,為現正監督B之人,被告為A的交往對象,並與A基於共謀,在認識B為未滿18歲之人之同時,企圖與B性交,而在被告家中,A利用其為現正監護B之人的影響力,而使被告與B性交,之後被告與A則被以監護人性交罪的共同正犯受到追訴。 第一審4認為被告雖非B之監護人,但是被告對身為監護人之A,要求A說服B與被告進行性交,而A答應被告要求之「A也已對B進行說服」,以此認為被告與A基於共謀而實現被告與B之性交,並適用日本刑法第65條第1項,認為被告成立監護人性交罪的共同正犯。
另外,第二審則認為「監護人性交等罪之主體,限於具有現正監護未滿18歲之人這種具有一定身分之人,因此本罪是身分犯。雖然如此,即使沒有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謀,利用身為現正監護之人的影響力,而與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等行為之情形,其性交即難謂是基於未滿18歲之人的自由的意思決定,而可謂侵害其性的自由乃至性的自主決定權,因此依(日本)刑法第65條第1項,成立監護人性交等罪之共同正犯」,而與此同時,法院也基於「A對於表現嫌惡之B說出帶有威脅性的言語,使B同意與被告性交」等情事,肯定第一審之結論,而駁回第二審上訴。 與此相對,辯護人則上訴第三審,並主張身為非監護人(無身分之人)之被告與被害兒童為性交之情形,應不成立監護人性交罪之共同正犯。 日本最高裁判所於駁回辯護人提出的第三審上訴之同時,附帶提到以下事項: 「不具備現正監護未滿18歲人(下稱「監護人」)身分之人,與監護人共謀,利用身為監護人之影響力而對系爭未滿18歲之人性交之情形,對於無監護人身分之人,認為適用(筆者註:日本)刑法第65條第1項而成立監護人性交等罪(中略)之共同正犯,係屬相當。被告於行為當時雖非本件16歲兒童之監護人,但是與身為該兒童監護人的生母之意思聯絡,而與遭其生母說服要與被告性交之該兒童性交,因此被告成立監護人性交等罪之共同正犯,至為灼然」。 參、檢討課題之提出
日本最高裁判所,以監護人性交、猥褻罪是將「監護人」作為主體之身分犯為前提,認為其是日本刑法第65條第1項之適用對象亦即構成的身分犯(真正身分犯),並肯定被告成立監護人性交等罪之共同正犯。 但是,(1)本罪究竟是構成的身分,還是可適用日本刑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的加減的身分犯(不真正身分犯),與本罪保護法益的討論有所關連,在學說上仍是受到爭論的問題。另外,(2)究竟本罪是否可認為是構成的身分犯,而在完全僅有無身分之人(非監護人)進行實行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情形,是否也可能成立共同正犯的問題,或者更為明確地說,究竟本罪是否能認為是己手犯而不成立共同正犯,也成為問題。更進一步,(3)即使認為本罪不是己手犯,但是若認為完全僅由無身分之人為性交等行為或猥褻行為的情形,關於本罪的成立也肯定其無特別的限制,則本罪的成立範圍是否過廣的問題,也將成為檢討的課題。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實務講座 more
|
|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