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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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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賭協議的缺失與改善──法經濟學視角
【摘要】
對賭協議的效力與履行是中國大陸創投市場的主要法律爭議;本文另闢蹊徑,從法經濟學視角探討協議效率,期望促成市場自發調整。由於創投市場特性,契約可能存在不理性與無效率。本文援引不完整契約與交易成本等理論,剖析其中爭議性條款,指出不時造成利益衝突與決策扭曲,使契約之餅無法做到最大。最後從契約面提出改善之道(如分期融資機制),並建議融入組織面思考,以建構更完整的交易模式。
【目次】
壹、前言
貳、問題意識 參、對賭協議在中國大陸的發展脈絡 肆、對賭協議缺失1──不完整契約視角 伍、對賭協議缺失2──交易成本視角 陸、對賭協議缺失3──利益衝突視角 柒、法制面改善之道──締約決策與股債關係 捌、契約面改善之道──締結有效率契約 玖、契約架構改善之道─分期融資機制 拾、結語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自蒙牛、海富等案之後,對賭協議已成為中國大陸風險投資及私募股權投資領域,應用最廣的股權融資架構。從公司財務視角來看,目標公司發行普通股與投資人,並賦予投資人請求買回的選擇權,類似「附賣回權股」(Putable Shares)的變形,不外是一種結合股權與債權的金融工具,無足為奇。此外,從某些公司的對賭結果來看,不乏各得其所喜劇收場的案例。因此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律似無禁止之必要。
但是,常見的對賭協議涉及的不僅是「估值調整」而已,它不但賭得大、賭得絕,而且賭得全面,似已產生「不對賭即無融資」的現象,箇中緣由值得探討。追根究柢,投資方與新創公司應如何善用契約與組織規則,妥適安排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使雙方的「契約之餅」做到最大,具有高度研究價值。 近年中國大陸經濟下行,不少新創公司對賭失敗,破產案件日益增多,對賭協議法律效力之討論,再度浮上檯面。如最近學者指出對賭協議「名股實債」之特性,乃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固定收益訴求」,呼籲加強監管。可惜迄今為止,中國大陸法界就對賭協議發表之千餘篇論文,多僅聚焦於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九民紀要」)後履行僵局、回購權定性等討論,也未超越有效說的範疇。但是除了探討效力問題外,法律人不宜迴避的議題是:即使對賭協議均屬有效且可履行,是否某些受到特殊因素影響,以致產生無效率的契約?如答案為肯定,我們又應如何因應? 關於對賭協議的效率,中國大陸主流論述多服膺契約自治與經濟理性的精神,認為「契約自由」與「經濟效率」兩者相輔相成、若合符節。此假設在運作順暢的市場固然可以成立,但是當市場機制遭扭曲時,卻未必成立。例如,引發2008年國際金融海嘯的美國「次貸風暴」,即可歸因於大規模借貸契約之無效率。此外,之前中國大陸信託業推出理財產品時,曾推出保本金保收益的「剛性兌付」約款,後因扭曲市場機制而遭主管機關取締。 再來就是交易當事人「決策理性」的假設。現代經濟學──特別是行為經濟學──早已揚棄傳統理論,改採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視角來分析商業行為。此外各界論及對賭協議的經濟理性時,多援引「資訊不對稱」做為依據,但是我們也應關注資訊經濟學的其他概念,如「資訊不確定」(information uncertainty),對設計契約架構的啟發。是故,我們應跳脫傳統法學窠臼,另闢蹊徑全面分析,才能看得更深更遠。 有鑑於此,本文從法經濟學的視角,分析對賭協議本身的利弊得失以及之外的寬廣世界。首先梳理契約效力與履行、股權與債權,以及契約效率等基本概念,後扼要敘述對賭協議於中國大陸的法規及市場背景脈絡,並點出理想上與現實上對賭協議之出入。其次透過「不完整契約」、「交易成本」及「利益衝突」之視角,檢視對賭協議之缺失,指出當前的多數對賭條件設計,與投資方權利行使框架,為中國大陸特殊創投領域的產業背景下,雙方尋租(rent-seeking)思維之體現,可能不利於契約價值最大化。結語部分自法制面及契約面提出改善方案(例如建立分期融資機制),期望提升創投交易的效率。 貳、問題意識
一、契約的效力與履行
就對賭協議之討論,可以九民紀要為界分,切割為效力問題及履行問題。前者涉及與公司對賭之契約,於法律上是否有效;後者涉及對賭契約的部分條款,於法律上得否及如何被履行。可見中國大陸司法實務,已正確認識契約之有效與否及可否被履行,乃截然不同的議題。 的確依基本法學理論,某些契約 雖然「合法有效」(legal and valid), 但其中部分條款可能「不能履行」(unenforceable),因此嚴格區分契約的有效性及可履行性二概念。後者乃指契約雖有效,但因請求並未滿足一定條件,而無法透過法院獲得履行。此與九民紀要就對賭協議之限制不謀而合, 因組織法上原理原則之限制,於公司法上的減資程序、分紅程序未獲滿足前,投資方縱依約享有回購權或金錢補償權,仍無法透過法院請求融資方履約。 二、股權與債權的區分 對賭協議雖為股權融資架構,惟投資方透過此資本性交易,除取得普通股外,亦依約享有其他特別權利,如於對賭失敗時,可對公司行使股份回購、金錢補償請求權,使其權利地位、角色認定產生困難,甚至可能導致其同時具有股東及債權人之雙重身分,而產生利益衝突。此時,股權與債權之概念區分,即有討論實益,蓋股權與債權二者因蘊含權利、風險不同,在投資方行為決策、融資方公司治理等層次,皆有顯著差異。 於法律上權利義務的觀點,債權代表企業所欠的款項,債權人有權在特定時間內收回本金並獲得固定的利息支付。基於債權應獲優先受償之基本原則,債權人對公司資產擁有優先求償權,此於公司違約或清算時尤其重要。總結而言,債權人承擔的風險相對較低,因為其享有固定收益和優先求償權,然其報酬潛力也較為有限。 股權則代表股東對企業的所有權,其對公司的收益、資產僅擁有剩餘索取權(Residual-Claimant Status),即在支付所有債務後才能獲得分配。但如果公司表現良好,股東的報酬潛力是無限、「上不封頂」的。 三、有效率契約的概念──將契約之餅做到最大 於法學討論中,契約自由乃建立於人性尊嚴之普世價值之上,尤其於商事領域中,為滿足經濟發展之實際需要,尊重專業、具相當經濟、談判能力之當事人所設計之契約規範,對於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大貢獻。因此,契約於法律上通常被認為是有效率的,蓋當事人作為自己利益之最佳維護者,其基於意思自主而訂定契約,應可確保該契約之內容妥當性。 但在經濟學視角下,「不完整契約」(Incomplete Contract)乃指無法最大化雙方當事人經濟總剩餘之不效率契約,此等契約於法律上或許完整規範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但因資訊不完整、人的有限理性等因素,無法最大化經濟效用。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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