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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7/19
以重整信託作為問題保險業的退場處理方式可行性研究


【摘要】
我國過去發生6家保險公司因為清償能力不符法定標準而遭主管機關進行退場處理,其中4家問題壽險公司係以標售資產與負債方式處理,除少數問題資產與訴訟保留在接管人安定基金持續處理,其他所有資產與有效保單均由得標公司概括承受,但是壽險的長尾性質使得問題保險公司的標售墊付金額與未來實際給付的保險金額可能有落差,且因我國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規範有所變動,也造成承接問題保險公司之得標公司面臨新規範之要求而有巨額增資之困難,因此,本文擬介紹美國破產重整實務上作為大規模侵權責任對龐大或有負債以「重整信託(liquidation trust)」作為處理架構的模式,研議其作為我國未來處理問題保險業退場模式的可行性。

【目次】
壹、前言
貳、重整信託作為大規模侵權責任處理機制
參、我國問題保險業處理機制之選擇
肆、結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近年來公司治理很熱門的一個方向就是推動「企業永續(sustainable)」進而達成地球、環境、社會的永續發展,作法很多也非本文主題,在此不討論企業永續的作法。筆者多次在各種場合表示保險業就是最具有永續存在性質的企業之一,讀者可以試想:您的父母在您出生之後不久,為您投保壽險、生存險、醫療險、癌症險、意外險……,但是在您平安成長身體健康的青少年、青年、壯年時期,健康的您跟保險公司的關係就是繳納保費,直到您年過半百,慢慢呈現老態兩鬢漸斑,終於有了申請理賠的需要時,五十幾年前,您的父母為您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否還存在?
百年家族百年企業都是難得的典範,「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事例也存在,有時因為外力因素(戰爭、天災、法令科技改變……),有時因為企業本身因素(公司治理不良、股東糾紛、掏空、產品責任、管理不當、大型公共安全事件……)等等,都有可能很快速地造成企業陷入經營困境、產品滯銷、現金流短缺或遭到債權人假扣押資產,進而中斷營運,若無法快速地解決問題,企業將面對退場破產的迫切風險。
筆者曾經參與我國問題壽險業的退場處理工作,自2009年間接觸國華人壽退場工作以來,筆者經常在觀察過去處理的方法究竟是否妥當?有無其他方式可以援引作為處理方式的模式。本文將介紹並比較美國聯邦破產案例中作為處理大規模侵權責任類型的重整信託(liquidation trust)作為同時保障債權人(包括債權已發生以及或有債權)以及維持企業持續存在的雙重目的工具,並比較大規模侵權責任類型與問題保險業(尤其是壽險業)陷入償付不能的情境比較、責任比較、持續營運可能性等議題,一方面檢討過去處理問題保險業的模式缺陷,並同時探討作為處理大規模侵權責任的重整信託架構,是否可以作為處理問題保業的退場機制。
在此必須先強調一點,本文介紹的重整信託在美國的經驗是作為處理大規模侵權責任且未來請求權數量不明的前提情形,與筆者參與處理的問題保險公司退場係屬於契約債務不履行的破產類型,二者的請求權基礎有所不同,但亦有相同的條件:包括未來或有債務數量龐大且不明、未來或有負債發生的時間點會持續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每一個請求權發生後的可請求金額不同、以及都屬於可轉換金錢給付請求的內容。不同的機制一定有不同的優缺點或者妥當性的問題,本文並未主張過去的問題保險業退場機制不可採,也未主張重整信託為更優選項,只是要引起討論並深化未來多個退場機制並存選項的可能性。又,本文的大前提是企業經營面臨破產或重整的困境,當然陷入此種困境的原因很多,各種產業有各有不同原因,甚至有內部掏空造成之崩毀,惟本文將不討論企業陷入破產及重整的原因,也不說明或討論破產及重整的相關程序、債權申報、重整計畫等問題,請讀者了解。

貳、重整信託作為大規模侵權責任處理機制
 
一般破產事件與持續性或有負債破產事件之區別
企業經營跟人生一樣,難免有風雨有意外,也難免病痛加身,嚴重時或許危及生命的存續,當企業經營遭遇重大虧損或應收入的款項未即時入帳,進而造成一時的償付不能或資不抵債之情形時,在不同的情境下,該企業就將面對破產或重整再生的程序。但是原則上,不論破產或重整處理的情境都是某個過去或現在的基準時點,或者在近期未來的可預見時點,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呈現資產小於負債的情形,如果,企業已經失去自我重建更生回復正常經營的可能性,則破產程序將成為較佳的選項,經由法院介入的破產程序,公平的保障全體債權人能夠基於其債權種類而有優先受償或平均受償的權利,但是,若公司陷入經營困境的原因是一時性的短暫原因,或公司尚有其他獲利項目可以使公司重建更生等,則立即將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並終局的消滅其法人格,不僅會構成上下游交易廠商的危機、勞工失業產生的家庭與社會問題、公司資產拍賣處分價值減損等社會或經濟的問題,此時,在法院監督介入下的公司自我重建更生或許是一個可行的選項。惟企業重整除了涉及法院介入的司法程序外,更重要的是一種商業的判斷,困境公司在當時是否還有重建更生的價值與可能性,這是產業與商業的專業判斷,並非法律人所受訓練的專長項目。
承上所述,不論是破產或重整,在法制上都是以公司在過去、現在或近期未來的特定時點,清算其資產負債後,可確認其處於資產小於負債的「資不抵債」狀況,而在資產方面必須加計各種未到期的應收款項(應收票據、貨款、權利金、租金、存出保證金……),負債當然亦應加計各種應付款項(應付票據、原物料貨款、貸款本息……),為避免公司內部統計不全,一旦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必須進入一段法定期間的公告,允許債權人於債權申報期間向公司申報債權並提出必要債權文件(債權存否或金額爭議先不討論),並以債權申報除斥期間之屆滿日為基準日,統計其資產負債的缺口,再依照法定順序進行清償。在一般的破產重整事件,上述程序運作流程已經相當成熟,但是隨著疫學因果關係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侵權事件及產品責任團體訴訟,向製造商、經銷商等追究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比較這一類侵權事件或產品責任事件與過去的破產事件,因為侵權行為損害結果發生的發現時點是在未來持續出現,因此最大的差異在於其存有數量非常龐大的「未來可能請求或訴訟」,且請求權期間(從發現病徵開始起算)會持續相當長,易言之,這類事件最困難的是這些請求權都是「或有負債(或有債務(contingent liability))」,這些負債何時發生、會不會發生、債務金額若干,都屬於現在不確定的問題,因此,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時,究竟應該如何計算這些或有債務的金額、應該如何區分其債務類型、應該如何給予程序保護,這都是傳統破產重整程序不曾處理的問題。這類型的侵權事件,除了本文討論的Johns-Manville Corp.的石綿訴訟外,尚有知名的道爾頓盾牌(Dalkon Shield)女性生殖避孕環案、矽膠隆胸案(Dow Croning Corp. Silcone Breast implants)等。

二、美國石綿(Asbestos)產品侵權事件
在石綿侵權訴訟發生之時,美國法制尚無關於此種大規模、未來或有請求數量龐大、損害賠償狀況各不相同的有效機制存在。早期關於石綿侵權訴訟的原告大多數均為長期嚴重曝露於石綿(asbestos,亦稱石棉)生產線或製造環境且已經有不同程度的疾病現象,而被告則為大型的石棉產品製造商,其中規模最大者為Johns-Manville Corp.(於1996年公司更名為Schuller Corporation),但是隨著法院判決認定原告的請求權存在以及被告的侵權責任確立,大量的訴訟事件對石綿相關產業的上下游公司陸續且緊密的在全國各地法院遍地開花,而原告接觸或暴露於石綿產品的情形、環境、時間長度也有各種不同的情狀,有些原告只呈現非常輕微甚至尚未出現病徵的現象。隨著律師業的推波助瀾,石綿侵權訴訟事件急速增加、石綿生產公司加速破產重整,更加引起了許多其他觀望中的潛在原告,加速競相提起訴訟,產生競租現象(rent-seeking),並且將訴訟的被告範圍擴大到石綿產業的周邊被告(peripheral defendants),包括經銷商、裝潢公司、運送公司等等,浪潮洶湧難以遏抑,法院面對龐大數量的訴訟事件,也難以負擔,因此在侵權責任被疫學因果關係確定後,許多法院也加速審理作成判決,一來降低法院案件數量審理的壓力,並藉此協助原告能夠盡快取得賠償。法院的做法引起更多的訴訟案件,因為大量的訴訟事件與判決結果或訴訟中和解,造成許多被告公司因為一時的給付不能或面對未來長期且龐大數量與金額的賠償責任,甚至因為未來更龐大數量的訴訟案件可能提起,而使得面對此種風險的公司決定預先選擇進入公司破產或重整程序,以尋求破產法制的保護,其中有一部分向法院聲請進入聯邦破產法第11章的重整程序(reorganization),尋求企業存續的一線生機。關於石綿侵權訴訟的統計,相較於1980年代,主要訴訟係針對20家石綿製造商,到了1990年代中期,被告公司家數增加至超過60家公司接近70家,公司業務範圍也隨之擴大,至2000年時,已經有超過60萬件訴訟,被告超過8,400家公司,範圍大幅擴大至所有石綿產品周邊業務公司,已判決的訴訟使美國公司(包括保險公司)付出216億美元(以下元均為美元)的賠償,並預估至2020年時,賠償總額將會增加到434億元,而最終總額可能會高達2,000億元。以上的所有連鎖狀況引起關於「如何保護未來請求權人(to protect future claimants)」的處理。如上所述,石綿接觸後到發病期間可能長達數十年,若先發病者經由訴訟取得高額且完整的賠償,則越後面發病的受害人所可取得賠償的額度勢必越來越低,對於債權處理的公平性明顯不妥。
Johns-Manville Corp.在面對眾多訴訟事件及龐大的訴訟成本後,在1982年向法院聲請聯邦破產法第11章重整(一般俗稱破產保護),本件重整與過去的破產或重整事件最大的不同,在於過去的破產或重整絕大部分的債務都是已經明確成立,或許清償期尚未屆至,或者債務總額雙方尚有爭議,但是絕大部分的債務關係基本上是雙方不爭執的問題,因此在計算破產重整債權債務關係方面比較簡單,但是本件重整事件則因為牽涉到數量非常龐大且未來發病等待期非常長久,甚至發病後的疾病嚴重程度也不相同,因此要如何事先或預先認定債權並准許列入債權總額得於重整計畫中參與受償,就具有很困難的程序爭議。雖然已經確定的債權數額相對於Johns-Manville Corp.的資產並不構成清算破產的條件,且基於重整聲請時的情形作為評估基礎,Johns-Manville Corp.所聘請的顧問向法院提出評估報告,認為未來預估有25,000至50,000件新的侵權訟訴將會對公司提起,而過去法院的判決及和解大約是每個請求以2萬元和解,據此計算,Johns-Manville Corp.大約將會付出10億元的損害賠償,但是聲請重整時Johns-Manville Corp.仍有20億元的淨值。Johns-Manville Corp.除了石綿產品之外,尚有其他業務且整體經營即使排除石綿產品,也仍可持續產生營收獲利,因此,若將Johns-Manville Corp.藉由清算破產方式終結其法人格,對公司、股東以及現在與未來的所有潛在債權人都不是最好的選擇方式,法院在未詳細審查Johns-Manville Corp.顧問所提交的未來請求或訴訟數量之評估合理性情況下,接受該報告之假設認為使其法人格持續存在的重整程序並使公司繼續營運應該是較為妥善的處理模式,並開啟一段長達6年的協商,以建構重整及信託架構之內容,這一段時間對身受石綿所致疾病的受害人而言是極為痛苦的等待,因為重整程序的自動凍結程序造成這些受害者無法對Johns-Manville Corp.進行任何強制執行取得賠償。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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