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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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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裁判案件殺意之認定
◎本文出處:月旦法學雜誌第370期
【摘要】
本文旨在探討日本裁判員制度下「殺意」之認定架構,以供臺灣國民法官制度借鏡。鑑於故意概念之抽象性,日本司法實務不傾向對裁判員強求統一之定義,而係將殺意案件區分為「意思要素高度類型」(具殺害意圖)與「認識要素高度類型」(認識行為具高度致死危險),分別引導裁判員進行判斷。
本文詳述此分類架構如何結合「殺意六要素」進行事實認定,並分析其在「未必故意」邊界案例、不作為犯及共犯認定上之挑戰。針對臺灣刑法第13條區分直接與間接故意之法制差異,作者亦於文末指出,日本模式雖有助於「故意存否」之門檻認定,但在涉及死刑量刑等需嚴格區辨故意型態之情形,臺灣仍須建立獨有說明框架之必要。
【目次】
壹、前言
貳、關於殺意的學說狀況 參、裁判員裁判以前的裁判實務狀況 肆、司法研究的提案 伍、司法研究提案的接受與精緻化 陸、對司法研究提案的批判及回答 柒、剩下的問題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日本自2009年開始實施「裁判員制度」,該制度從國民中選出「裁判員」,與職業法官共同進行司法審判。此制度由3名法官與6名裁判員共同合議,以進行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目的之一是讓刑事審判得以反映國民的感受。然而,「反映國民感受」並不意味著讓裁判員憑直覺自由判定有罪或無罪,而是要求裁判員必須共享法律思考框架,在此基礎上理解自己應該判斷的事項,並運用各自不同的經歷、職業背景和生活經驗來做出法律判斷。
因此,裁判員也必須與法官共享法律思考框架。然而,法律概念中存在許多複雜難懂的內容,因此,如何向裁判員說明這些難解概念,使其能夠理解,成為一個重要課題。就其結果,具體而言,在裁判員制度實施前,學界與司法界集中研究並重新整理「殺意」、「正當防衛」、「責任能力」、「共謀」等複雜概念的思考框架。 其中,「殺意」概念在裁判員制度施行後,仍然受到學界和司法界的廣泛討論,特別是法官撰寫了大量論文,探討如何對其進行適當的整理。這表明,即便制度已經運行,殺意認定仍然是法官面臨的重要課題。我認為,介紹日本在這方面的困難與挑戰,對於剛剛開始推行與日本裁判員制度相似的「國民法官制度」的臺灣,可能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因此,我選擇「殺意」作為本文的主題。 貳、關於殺意的學說狀況
本文的目標,是介紹在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下,殺意概念是如何被整理與說明的,以及說明目前仍未解決的問題。然而,在進入討論之前,首先需要整理學界對於殺意概念的不同理解。
結論來說,在日本關於故意的界限存在許多不同的見解,並沒有通說。然而,即便如此,仍然存在對於認定具有殺意是沒有異議的類型。因此,區分哪些情況下對於殺意的認定沒有爭議,哪些情況下存在爭議,對於後續的探討來說是相當重要的。因此,本文的目標是整理這一點,並簡要地探討相關學說。 一、故意的本質論 首先,關於如何構想故意的概念,即關於故意的本質論,主要存在兩種立場。 第一種立場是「認識說」,其認為故意是對於即使預見了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仍然選擇實施行為的非難。根據此觀點,是否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即「認識的要素」,是構成故意的核心。如果行為人僅認識到極低的結果發生可能性,則不能對其加以故意非難;但如果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高,卻仍然實施行為,那麼就可以對其進行故意非難。因此,是否成立故意,取決於行為人對結果發生可能性的認識程度。 第二種立場是「意思說」,認為故意是對於意圖實現結果而實施行為的非難。根據此觀點,故意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對結果發生的「意思的要素」,即其意志的強弱決定了故意的有無。例如,若行為人積極希望結果發生,或雖非積極希望,但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已成為其行為動機的一部分,那麼就可以對其進行故意非難。然而,若行為人對結果發生毫無關心,則不能對其進行故意非難。因此,該立場是以行為人對結果發生的意志強度來判斷故意的成立與否。 二、未必故意的界線 接下來,從兩種關於故意本質的理論出發,探討故意的界限問題,目前對此存在各種不同的見解。然而,無論哪一種見解,一般都不會僅以認識要素或意思要素其中之一,以判定故意之有無。 在故意本質論中,採取「認識說」的學者,所主張有力的是「蓋然性說」。該學說認為,只要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具有一定蓋然性程度的高度可能性,並仍然從事該行為,則可以對其進行故意的非難。 然而,此見解並非完全排除意思要素的考量,而是認為當行為人意圖造成結果發生時,應另作區別。例如,即使行為人意圖殺害對方,並認為命中率較低仍使用手槍進行遠距離射擊,不能僅因其認為命中率低就認定其沒有殺意。相反地,只要行為人意圖殺害,則應當認定其具有殺意。 換言之,當行為的主要目的或直接目的在於引起構成要件的結果時,當然應認定故意存在。但若行為的主要目的並非惹起構成要件的結果,而是為了達成其他目的,而行為人亦認識到該行為可能附隨導致構成要件的結果時,則應根據其對可能性的認識高低程度,來判斷故意的有無,而不考慮意思要素,這就是「蓋然性說」的觀點。 另一方面,在關於故意本質的「意思說」中,以意思要素為根據,最廣泛地承認故意成立的學說,就是「認容說」。該見解認為,若行為人已經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並且消極地接受該結果,例如「即使結果發生也無可奈何」、「即使發生也無妨」,則可以認定其具有故意。因此,根據此見解,若行為人有意圖,自然應當認定其具有故意。 其次,當行為人沒有意圖時,若其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極高,仍可認定故意。這是因為,當行為人已經認識到結果極有可能發生,仍然從事該行為時,甚至難以想像他對於結果發生連消極的容認都沒有。問題在於,若行為人既無意圖,且其對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認識程度亦不高,則在此情形下,行為人的意思要素可能呈現多種情況。 有些情況下,行為人可能是積極容認結果的發生;有些情況則僅是消極容認結果發生;甚至還可能存在完全沒有消極容認結果發生的情形。而在這些情況中,「容認說」認為,只要行為人具有消極容認的態度,即足以認定故意。 然而,有些學者批評「容認說」認定故意的範圍過於廣泛。例如,「實現意思說」認為,當行為人並未意圖發生構成要件的結果時,至少必須具備「欲實現該結果的意思」;而「動機說」則認為,構成要件的結果必須成為行為人動機的一部分,方能認定故意。 雖然這些見解之間仍存在細微差異,但本文的目的並非從理論角度構建最理想的故意理論。因此,僅將上述學說歸類為「認定故意時需積極容認的學說」,並在此告一段落,不再進一步細分學說的分類。 三、小結 總結而言,如下表所示。首先,當行為人具有惹起結果的意圖時,對於故意的肯定並無爭議(下稱「意思要素高度類型」)。此外,當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極高時,對於故意的肯定亦無爭議(下稱「認識要素高度類型」)。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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