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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6/07
臨門一腳:侵害現在性的判斷


甲駕駛貨櫃曳引車(下稱「A車」)行經某路段,與同樣駕駛貨櫃曳引車(下稱「B車」)之乙發生行車糾紛,乙下車謾罵,並爬上行駛中的A車車門,伸手揪住甲之衣領,甲緊急煞停A車,致乙被甩落地面,激起乙心中怒火,便返回B車欲拿取鐵管。甲見狀,雖明知用力踢踹壓擠車門極可能導致位於車門後方的乙被夾傷,仍基於傷害之故意,於乙開啟B車車門要拿取鐵管時,猛力踹了車門一腳,致乙左側前臂與左手腕遭車門夾傷。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正當防衛的防衛情狀中,關於「侵害之現在性」要素的認定。

貳、解析
 
甲踢踹車門可能構成刑法(下同)第277條第1項故意傷害既遂罪
 

乙手臂遭車門夾傷,甲踢踹車門的行為對此結果係屬不可想像不存在之條件,所製造的不受容許之夾傷風險亦在此結果中實現,且不存在專屬他人負責之情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甲對於前開構成要件該當事實有所認知(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具傷害之故意。
惟此一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或可透過第23條本文(正當防衛)阻卻違法。要能透過正當防衛阻卻違法,必須客觀上存有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之侵害),且前述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踢踹車門)體現為適當且必要的防衛行為。
事後確認乙係嘗試拿取車上的鐵管來攻擊甲,縱使採事前(ex ante)認定的立場,基於先前發生的衝突情境,亦可為此推斷,故可認定存有攻擊行為。
有疑問的是,甲踢踹車門時,乙只是嘗試拿取(但尚未取得)鐵管,是否可認定此一攻擊行為已屬現在?此處涉及攻擊行為現在性(Gegenwärtigkeit)的認定。依照文獻上流行的說法,侵害行為的現在性係指:直接在眼前即將發生、已經開始進行且仍在持續中。這句話嘗試畫出侵害行為的始點與終點,其中關於始點的認定,與「現在」一詞相較,「直接在眼前即將發生」或「迫在眉睫」這類說詞似乎沒有明顯的具體化作用。在實際操作上,法律適用者還是需要藉助其他的具體判準。對此,文獻上主要有以下幾種建議。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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