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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7/12
從醫學4.0新醫療時代論醫師法第11條第1項醫師親自診察原則(上)

◎本文出處:月旦民商法雜誌第91期、作者:侯英泠/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摘要】
數位科技發展,對人類生活方式帶來許多改變與衝擊,而各國因為醫療資源有限性,或多或少有醫療資源分布不均之現象,而數位科技發展突破了過去遠距治療之侷限,物理空間要件不再是醫師診察之必要條件,正好可以補足醫療資源有限性與分配不均之需求,實現醫療平權。數位科技促進智慧醫療科技產業發展,醫療生態走入「數位健康」新時代,稱之為醫學4.0 (Medicine 4.0; Healthcare 4.0)。因此各國已逐漸鬆綁「醫師親自診察原則」,臺灣也如是,僅是各國採取的模式不同。人類生活與社會互動,從實體世界轉入虛擬世界,數位生活成為人類生活模式之一,法規對於醫師親自診察原則,應該做如何之鬆動是本文之重點。 醫師法第11條第1項明文規定「醫師親自診察原則」,為了實現醫療平權以及因應人口老化逐漸增加的醫療需求,透過但書例外以列舉式開放通訊診察。但如果遠距醫療已經不再是問題時,是否法規之規範仍須採取保守性逐步開放,還是採取美、日、德、奧全面開放模式,值得探討。本文將透過外國立法例之規範,探討醫師親自診察原則之規範模式,並試圖劃出醫師親自診察開放之可能界線,以及醫師透過遠距醫療進行醫療診察時,應有注意義務。最後會針對目前的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以及醫療法第82條提出修法建議。

【目次】
壹、前言
貳、醫師親自診察原則
參、德、日、美醫師親自診察原則於視訊醫療之適用
肆、臺灣醫師親自診察原則適用之基本原則
伍、代結論:醫師法第11條第1項、醫療法第82條第1項之修法建議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拜數位科技之賜,醫療行為之進行與醫療機構之發展,產生巨大之變動,醫療行為因其特殊性,世界各國對於醫療行為皆有「親自診察原則」之規範,但數位科技發展突破了過去遠距治療之侷限,對於醫療行為之進行產生根本性變動,其次,數位科技也促進智慧醫療科技產業發展,醫療生態已經走入「數位健康」新時代。所謂「數位健康」係指將數位科技運用健康醫療照護相關領域,例如研究、診斷、醫療、照護以及健康管理(Forschung, über Diagnostik, Behandlung und Pflege bis hin zu Management und Verwaltung)等,亦稱之醫學4.0 (Medizin 4.0)。醫學已經產生新醫學革命,然不論是遠距醫療或者智慧醫療科技,首先被衝擊即是醫師親自診察原則。面臨新醫療科技時代,吾人如何重新檢視醫師親自診察原則,有其特殊之意義與必要性。
針對醫師親自診察原則,目前國內比較多論述大多針對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之限制,也著重在於視訊醫療進行可能性,但事實上醫師親自診察不僅在視訊醫療受到衝擊,醫療臨床現場更是不斷有新模式產生,例如急診AI、達文西機器手臂以及未來更可能被普遍的ChatGPT-4的AI醫療,這些新模式皆衝擊醫師親自診察原則。以達文西手術為例,機器人進行手術,雖然醫師仍在現場,但醫師可以離開現場,本應由醫師親手親為手術,但現在已經由機器手臂代為進行,這符合醫師親自診察原則嗎?而過去住院醫師在緊急時call主治醫師之場景,因ChatGPT-4 AI智慧醫療介入,住院醫師可以直接詢問AI,這發展符合醫師親自診察原則嗎?這些問題,在我們都還沒有答案之前,醫療臨床第一線已經在進行了。但為了聚焦主軸,本文僅對遠距醫療(包含視訊醫療)的醫師親自診察原則提出探討,不包含人機合作的醫療行為,以釐清醫師親自診察原則在醫療行為之運作以及未來如何應對遠距醫療之發展。
遠距醫療(Telemedicine)重點在於醫病間存有物理上距離,但一方(遠端)或多方(遠端與近端)醫療提供者仍能透過數位科技突破物理距離之限制,結合電腦、通訊技術與醫療專業技術,讓醫療提供者可以與病人遠距離互動,達到診療及照護的目的。在此定義下,許多模式都可以符合遠距醫療之範疇,雖然目前許多國家大多以「視訊診察」為最先開放之模式,但也有國家,例如奧地利也可使用通訊模式進行,美國也有些州別可以使用,有些州禁止。其開放範圍的大小,皆是在醫師親自診察原則鬆動下,以是否能確保醫療品質為考量基準。
為了釐清醫師親自診察原則未來於遠距醫療之適用,本文參酌美國、日本與德國之醫師親自診察原則之變革,以及醫師親自診察原則之精神,提出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以及其他相關法條之修法建議,供臺灣未來醫師遠距醫療制度推展之參考。又考量到未來在數位科技推進下,可進行之模式可以更多元,不應侷限於視訊診察模式,探討此議題應該放眼未來多元之遠距診察模式下,法規應如何彈性規範,確保醫療品質又不至於阻礙智慧醫療之發展,因此,本文主要探討以「遠距診察」涵蓋視訊診察,除非論述需求須要特別指涉「視訊診察」,才會使用視訊診察,否則文中仍會以遠距診察之用詞包含視訊診察,而文中有時也使用「遠距醫療」(Telemedicine),此範圍更廣,包含數位醫療以及人機合作等情形,所以論及未來整體醫療可能型態時,會使用「遠距醫療」,涵蓋多元數位醫療之可能性,不僅是診察行為。

貳、醫師親自診察原則
一、歷史背景與演變
醫師親自診察原則,並非臺灣獨有,不論是臺灣或者國外,醫師身為自由業,過去其看診模式,經常到病患家裡看診,但也因路途遙遠,醫師經常無法分身到所有病患家裡親自看診,而有醫師助理協助前往看診情形,過去檢查儀器尚未廣泛,醫師的親自理學檢查為醫師診斷之重要依據,也是醫療品質之確保,若僅是由醫師助理前往看診,其所進行之理學檢查可能會有誤判,為了避免誤診,各國早期皆有所謂的「醫師親自診察原則」之規範。以德國為例,德國醫師執業規則第7條第4項(§ 7 IV Muster-Berufsordnug)即為「醫師親自診察原則」之規定,縱使「醫師親 自診察原則」面臨數位科技之衝擊,2021年德國聯邦法院判決,仍再次 強調醫師親自診察為黃金標準(Gold¬standard)。
類似情形如日本。日本醫師法第20條規定(医師法第20条),法條內容為「醫師未經診察不得提供治療、出具診斷證明書、開給處方、未親自接生不得開具出生證明或死產證明與不得未進行屍檢而開具屍檢報告,但病患經診察後於24小時內死亡而開具死亡證明書者不在此限」。本條又稱為「未經診察禁止治療原則」(無診察治療等の禁止)。
臺灣如同世界各國,早期醫師也到病患家庭看診,但為確保醫師親自到病患家裡診察,而非助理前往診察,醫師法於1943年即有「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其非親自檢驗屍體者,不得交付死亡診斷書及死產證書」。當時之規定在醫師法第10條,於1967年醫師法全面修改後,才移到第11條,惟其內容並無變更。
世界各國過去鑑於交通便利的有限性,或多或少都有醫療資源分配不均之現象,在幅員廣闊的國家更甚,皆有醫療平權之困境。拜科技發展,尤其是數位科技發展可突破物理距離的侷限,減緩醫師物理上理學檢查的絕對必要性,又隨著人口老化,偏遠地區醫療資源分配不均之問題更形嚴峻,而原本醫療資源相對充足之地區,也因人口老化就醫需求增加,使得醫療資源顯得更吃緊。因此,各國逐漸放寬「醫師親自診察原則」之限制。新冠疫情過後,各國更正視到醫師親自診察原則放寬之必要性,不僅能實現醫療平權,又能積極因應人口老化急速上升之醫療需求,同時也能因應倘若再次疫情產生之醫療需求與避免疾病傳染。
又數位科技在過去這幾年有突破性發展,社會生活模式不再如過去,虛擬的數位世界已經與我們現實生活結合在一起,人們對於透過數位世界解決實體生活的需求要求逐漸增加,遠距醫療之開放尤其是視訊醫療,不僅是實現醫療平權,同時也是一般人就醫方式的自由性之尊重,是否仍應侷限特定情形(如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3條)之情形,才允許開放遠距醫療,或者採取開放模式以「原則性開放,例外限制」之規範模式,不無疑問。
數位科技發展,以及網路平台興起,遠距醫療,尤其是視訊醫療,已經是新世代就醫模式之需求。隱形牙齒矯正目前臨床實務之運作,即是一個明顯的案例。牙齒矯正需時不短,診所追蹤診治耗時又不經濟,但鑑於遠距醫療因此視訊追蹤矯正狀況,成為吸引牙齒矯正需求民眾之亮點。目前隱形牙齒矯正公司掌握此需求,透過網路平台招攬潛在需求者,先在平台透過線上確認是否適合透過隱形牙套模式進行牙齒矯正,平台確認之後,再請牙齒矯正需求病患到合作診所進行形式上確認,牙套完成之後,病患到合作醫師取全部牙套,之後即透過App.追蹤矯正狀況。正規的牙齒矯正需要次專科的齒顎矯正醫師進行,然後透過牙技師製作(牙技師法第12條),取得牙套之後,接續病患要固定到矯正醫師回診確認牙齒的狀況,追蹤診治看似簡單,但是醫師可能可及時發現牙套設計規劃不妥,或者病患有蛀牙之情形,而需整個口腔進行治療,這些都屬於醫療行為且屬核心醫療行為,現在透過隱形牙套公司的App.追蹤,不僅是違反醫師親自診察原則,更嚴重的是病患的就醫安全。如果臺灣可以全面開放遠距診察(包含視訊診察),採原則性開放,例外限制的模式,由醫師決定是否有必要到診所,將主控權回歸醫師,由醫師進行親自治療與確認,更能符合民眾之需求又同時兼顧醫療品質。然目前大部分醫師宥於視訊診察之限制,而不敢逕自行視訊診療,仍會要求病患定期回診所追蹤,對於病患而言,就是耗時不便,牙醫師遵守原則結果,即給予隱形牙套公司商機,在網路平台廣告〈隱形牙齒矯正之美觀與App.追蹤之便利性〉,陷民眾於牙齒脫落或蛀牙風險而不知。牙齒矯正可以從手術侵襲性醫療行為到透過隱形牙套進行,隱形牙套矯正看似輕微且美觀,但醫學上就是牙齒矯正,會移動牙齒的角度與位置,對牙齒或牙齦的影響非常大,嚴重可以導致牙齒掉落。

二、醫師親自診察原則
「醫師親自診察原則」,在日本稱為「無診察治療等の禁止」,於日本規定於醫師法第20條規定;德國規定在醫師執業法第7條第4項(§ 7 IV Muster-Berufsordnug);臺灣則規定在醫師法第11條第1項「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依此原則醫師進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前,需親自診察。如前所述,因過去的時空背景下,各國皆有相類似之規定。「醫師親自診察原則」,在保障醫療品質目的下,就如德國聯邦法院所強調的醫師親自診察,仍應是黃金準則。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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