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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7/13
確認職務上之專利申請權管轄法院


乙前受僱於甲積體電路(Integrated Circuit)設計公司,擔任產品開發處工程師,參與並負責IC產品之研發工作,乙於職務上完成發光二極體(LED)驅動IC技術。乙離職後,將該LED驅動IC之技術內容,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並由智慧局公告准予LED驅動器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因甲公司與乙就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歸屬,發生爭議,甲公司(下稱「原告」)以前受僱人乙為被告(下稱「被告」),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提起確認專利申請權之民事訴訟,試問智商法院應如何處理?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當事人就職務上完成之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歸屬,發生爭議,原告為此向智商法院提起確認專利申請權之民事訴訟。因專利申請權為公法上之權利,是否得提起確認專利申請權之民事訴訟,此涉及公私法之訴訟制度。職是,作者首先說明職務上專利申請權之歸屬;繼而依序探討當事人可否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職務上專利申請權之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之民事程序,並分析專利行政與民事訴訟之分際;最後提出結論。因智慧財產事件與案件,包含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故本文就審理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法院,稱為民事法院。而審理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之法院,稱為行政法院。

貳、解析
 
一、職務上之專利申請權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專利法第7條第1項本文)。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1項但書)。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第2項)。準此,職務上關係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原則上屬於雇用人。是否屬於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視其是否符合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要件而決定之。倘發明、新型或設計與受雇人之職務上工作無關,縱使雇用人反對,其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仍屬受雇人所有1。況專利法第8之條雇用人與受雇人間所訂契約,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權益者,約定無效(專利法第9條)。

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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