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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6/07/17
網路遊戲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之實務問題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隨科技日新月異,網路日漸普及,自1980年代開始出現電腦線上遊戲,現已造成社會熱潮。目前全球遊戲市場價值逐年攀升,其中行動遊戲(Mobile Game)市場成長更為明顯,成長幅度甚至超越電腦遊戲(PC Game)。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全球遊戲市場再次大幅成長,尤其是行動遊戲市場尤為顯著,為目前市占率最高的遊戲平台。根據遊戲市場分析公司Newzoo在2020年之數據報告顯示,行動遊戲市場年增率為25.6%,而電腦遊戲年增率為6.2%,行動遊戲成長明顯較電腦遊戲高。再根據Newzoo的報告,2025年全球電子遊戲市場規模將達到1,889億美元,年增3.4%,而2024年的年增率是3.2%,差距其實不大。預估到2027年,年複合成長率為3.3%,低於該機構先前估的3.7%。報告中的數據分析考慮很多因素,包括主機的更新週期、價格趨勢、用戶數量成長、有哪些新遊戲會推出等等。
隨網路科技的快速發展,臺灣網路人口逐年增加,根據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2020臺灣網路報告》結果顯示,臺灣12歲以上民眾上網率達83.8%,代表著資訊科技與網際網路正改變著民眾生活與休閒娛樂方式。近年,臺灣對於線上遊戲之研究非常多元,包含「參與遊戲動機」、「遊戲動機與線上遊戲持續參與意圖」、「國中生參與線上遊戲經驗」、「社會資本角度看玩家參與線上遊戲」等。線上遊戲(online game),一般指可由多名玩家透過網際網路進行互動娛樂的電子遊戲,亦是電腦中介傳播的場域,網際網路提供連結社會資本的途徑,促進異質性人群聚集,間接增加在現實生活中人與人間相對較弱的連結。網際網路幫助人們聚在一起建立聯繫,促進人際信任與建構社會資本。經由線上遊戲媒介,遊戲玩家有機會拓展人際網絡,累積社會資本。然現今全球網路連線遊戲產業發展迅速,其使用之遊戲代幣及虛擬物品等資產越來越有價值。網路遊戲業通常使用消費者之行為、生物識別和某些資訊訂定價格以及商品或服務的可用性。某些公司服務條款或規定網路連線遊戲內物品價格可能由未揭露的因素確定,但商品的可用性、價值等可能隨時更改。
就此,有學者曾論及:「網路連線遊戲公司通常使用消費者位置、出生日期、年齡、性別與行為等資訊與其他統計資料相結合,經由演算法來向特定人進行廣告宣傳,藉以提高廣告效果。而此產生之問題在於:網路連線遊戲公司是否遵守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規定?消費者是否了解網路連線遊戲公司如何使用前揭蒐集之資料?」。準此,現今網路遊戲之虛擬世界功能似與銀行和支付系統功能類同,其亦有儲存價值資產和交換之功能。隨網路遊戲資產儲存價值越來越大,其用途趨近於現今之法定貨幣。因此,此等網路遊戲資產所生之相關風險,殊值注意。網路遊戲之代幣或虛擬物品會於消費者帳戶儲存以供使用,此等帳戶具相當價值,然網路遊戲帳戶是否具足夠安全性?實務中,常有詐騙消費者帳戶儲存資產、入侵帳戶將遊戲代幣轉移之情事發生。若消費者有違反遊戲服務條款或被終止帳戶而無法存取,相關廠商似不會對消費者損失負賠償責任或返還所投資之資金。實務亦有發生將網路遊戲資產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轉換為法定貨幣或加密資產,進而導致洗錢及詐欺犯罪增加。網路連線遊戲業創建數位市場,若無法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且於過程中進行蒐集消費者之大量資料,是否符合現今法律規範,而消費者是否亦了解其資料被蒐集及利用(使用)之狀態?就前揭問題應如何加以監管?殊值探究。

貳、我國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概述
 
隱私權的創設始於民法的侵權行為,即美國法上所謂的tort privacy以保護個人隱私不受他人(第三人)的侵害。憲法上隱私權旨在保障其不受公權力的侵害,並形成法律原則,以作為建構隱私權規範體系的憲法基礎。隱私權涵蓋之範圍廣泛,保障方式不能一概而論。在消極性「獨處之權利」方面,受侵害者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尋求救濟;而在積極性「控制自身資訊之權利」方面,則須藉助於其他法律制度,例如制定隱私權保護法或個人資訊保護法(按我國係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立法保障),方能獲得確保。隱私權之侵害,其成立要件如下:
一、公開發展之內容,乃私生活事實或有被認為私生活事實之虞者。
二、以一般人之感受為標準,若居於該當事人之立場,則不願加以公開者。
三、屬於一般人尚未知悉之事。

隨數位經濟與資訊科技之蓬勃發展,個人資料已成為新資源,各國對於如何促進資料流通並兼顧個個資保護,多已進行相關修法與檢討。個人資料(資訊)的法律規範並非自始基於一個預先設計的規劃,而是因應侵害型態、科技進步、保護必要性及人民的權利意識而形成,處於一種快速變動的發展過程。我國關於隱私權(尤其是資訊隱私)保護形成一個基本規範架構,係於1995年8月11日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所揭示的保護個人資料「限制蒐集、資料內容正確、目的明確化、限制利用、安全保護、公開、個人參加、責任等八大原則」,研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加以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其主要內容為限制任意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而違反者有刑事及民事責任等。當時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僅限於「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適用的行業,則區分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僅限於八種行業,包括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2010年時,由於個資法實施已逾15年,諸多法律漏洞逐漸浮現,立法院遂於2010年5月26日全面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改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務部在2011年公布新版個資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送至行政院審定並決定施行日期,2012年10月起,開始全面施行新版個資法,以期藉以杜絕我國詐騙集團取得個人相關資料。此外,由於商業電子郵件廣告泛濫,部分公司也專門以蒐集、販賣個人資料為主,都是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之保護。此一法律通過後,在非公務機關上,不再受限於過去上述的八種行業,而係適用於所有的行業(如本文擬探討的「網路遊戲業」即是其例之一),故屬於一般通用性的立法方式。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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