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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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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發展史(Condictio Sine Causa)
【摘要】
不當得利是羅馬法特有的制度,歷經數千年演變,其功能與面貌已大幅轉變,若不從歷史脈絡加以回顧,難以精確掌握其規範內涵,亦易於實務上誤用。例如出賣人出售瑕疵物而獲取溢價,買受人受有財產利益上的損失,買受人是否得主張不當得利?即為重要爭議。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77號判決認為出賣人出售的房屋坪數不足所生溢價構成不當得利,然此見解亦受學說質疑。本文希望藉由立法史的觀察,理解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與演變,並為實務判斷提供理論基礎。
【目次】
壹、前言
貳、立法史 參、統一說及非統一說的爭論 肆、中華民國(臺灣)民法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不當得利是羅馬法特有的制度,其意本在解決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所造成的不當利益取得的結果。但經過數千年的發展後,不當得利制度卻已經脫離原先的功能及面貌。因此,唯有就不當得利制度進行歷史性的回顧,吾人始能掌握不當得利的法規範制度內涵。
如果不能精準掌握不當得利的法規範內涵,可能就會發生誤用不當得利制度,但卻難以解釋的情況。例如出賣人出賣瑕疵物品,因而獲利頗豐,買受人自然也受有財產利益上的損失。此時買受人能否向出賣人主張不當得利?自然是實務上重要問題。對此,最高法院不斷有判決,肯定不當得利的適用。例如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77號判決,認為出賣人出售的房屋坪數不足,因而溢價所收取的價金,構成不當得利,必須返還溢價給買受人。但該不當得利的觀點,卻受學說質疑。吾人應如何理解本案的不當得利? 本文希望藉由立法史的觀察,理解不當得利的功能及演變。更希望能夠藉由理解不當得利的功能演變,而能夠進一步提供實務界,在判斷不當得利責任時,能夠有法律理論上的基礎。 貳、立法史
一、羅馬法
不當得利制度在羅馬法的出現,毫無疑問是基於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之故。因為凡是無法律上原因取得他人財產者,只要取得人未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人就可以根據羅馬法rei vindicatio(相當於我國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所有權。但因羅馬法特有的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有可能發生利益取得人係基於有效的物權行為而取得該物所有權,但債權行為卻是無效,此時rei vindictio就無法成立,而必須有另外的actio,始能請求返還利益(所有權),因此condictio遂應運而生。依此可知,condictio是羅馬法基於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所產生的重要制度發明。因此要理解今日不當得利制度,並探討不當得利在今日法制的發展,不可避免地就必須回溯羅馬法,始能得知。 (一)古羅馬法時代(西元前8世紀至西元前3世紀) 古羅馬法actio設有condictio一項。主要是針對兩種情形:一是針對到期的借貸金錢返還;另一則是針對(債權)契約無效所生的所有權返還。由此可見,羅馬人要求condictio的要件必須是有所有權的移轉,羅馬人稱之為datio。古羅馬法要求condictio必須有datio,結果也限制返還的範圍,僅限於datio本身(或其價值)。隨後,古羅馬法放寬datio要件,而不僅限於所有權移轉,也擴大及沒有所有權移轉的情形,例如空間使用的賦予(租賃)或是勞務的提供。 Condictio要求datio係因無法律上原因而發生,羅馬人稱之為sine causa。例如買受人取得買賣標的物所有權,必須具備法律上原因,始具備取得並保有所有權的正當性。因此如果買賣契約無效,買受人取得買賣標的物所有權,就欠缺法律上原因(sine causa),而必須根據condictio返還。由此可見,condictio的法律原理,乃是建立在物權移轉行為有效,但卻欠缺有效的債權原因(causa),故受領人就喪失保有給付的正當化理由,故必須根據condictio返還所受利益。 既然condictio是基於羅馬法特有的物 權行為無因性所做的救濟,因此對condictio制度的理解,也就自始充滿神祕性,故長期以來就被認為,不當得利制度乃是源 自於古希臘哲學「弭平正義思想(iustitia commutativa)」所發展出來的公平原則:即「無人可以藉由他人的不利益,獲取利益」(neminem cum alterius detriment fieri locupletiorem),被認為是一種想當然耳的自然道德法則(naturalis aequitas)。 Condictio到古典羅馬法時代,在法學者的研究下,具體提出針對四種datio sine causa的類型:一是誤以為負有給付義務,而提出給付,稱之為indebitum solutum,二是提出給付所期待的結果並未發生,稱之為datio ob rem,三是給付目的違反公序良俗目,不得保有,稱之為ob turpem causam。必須特別強調的是,雖然在古典羅馬法時代,羅馬法學者提出上述三種condictio案例類型,但是在此時代的羅馬法actio,始終只有condictio一項!而在該唯一一項condictio下,統一適用上述三種案例類型! 一直到後古典羅馬法時代,羅馬法學者才將condictio拆解成三種condictones,而各自有獨立的名稱:condictio indebiti、condictio ob rem、condictio causa data causa non secuta、condictio ob turpem vel iniustam causam。必須特別強調的是,除上述三種condictiones之外,後古典羅馬法又設了第四種,以適用於其他不當得利的案例:condictio sine causa!主要是適用在竊盜案例,而和rei vindicatio形成競合關係,這應是今日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先驅制度。根據後古典羅馬法的condictiones分類,仍然顯示不當得利係在處理財產利益不當流動之情形,直至今日,仍深深影響今日不當得利的立法及發展。 二、Pandektenwissenschaft–Savigny 今日德國不當得利法體系,深受Savigny的影響。Savigny一方面接受後古典羅馬法的condictiones分類,但卻另一方面認為,這些乍看之下,表現極其多樣化的ondictiones,其實都是出自於一個統一的原理:他人毫無理由地,從我們的財產中獲利。Saigny稱此一不當得利的原理,是一非常簡單的法則(sehr einfach Princip),並進一步闡釋認為所有的condictiones類型,都是源根於「自始無原因,或是事後原因消滅地,藉由減少他人的財產,而增益另一人的財產」。...(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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