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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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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指引行動──當代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論的深層差異
【摘要】
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論的傳統爭議多半聚焦在「法律與道德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關聯」、「決定法律事實之存在與內容的基礎事實是否僅僅包含社會事實而無涉道德事實」、「法律效力的判斷標準能否包含評價性要素」、「法律是否會因為內容的不正義而失去法律身分」等等問題上。本文透過梳理當代法實證主義者與自然法論者的理論觀點,指出當代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論的深層理論分歧在於其各自提出了對於法律之行動指引功能的不同理解,並初步指出兩種觀點所可能遭遇的困難。
【目次】
壹、當代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論
貳、支持自然法命題的論證方式 參、法實證主義的實踐差異命題 肆、結論:「法律如何指引行動」作為理論爭議的核心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當代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論
在過去半個多世紀以來,英語世界法哲學中關於一般法理學(general jurisprudence)的主要發展仍然由自然法論(natural law theories)與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之間的爭論所支配。兩個陣營所爭論的核心問題是「決定法律事實之存在與內容的基礎事實為何」,法實證主義者認為法律規範的存在條件終極地建立在某些社會性來源或事實之上,諸如立法與司法活動,而非涉及評價性的要素,這是法實證主義者據以立論的標誌性主張:社會事實命題(the social fact thesis)。法實證主義陣營中對社會事實命題採取較嚴格立場的「排它性法實證主義」(exclusive legal positivism)認為法律事實僅僅由社會事實所決定,而不依賴任何道德標準或理性準則。相較之下,「包容性法實證主義」(inclusive legal positivism)則承認:某些法體系的效力判準中的確包含了對法規範內容的理性要求,譬如道德或正義,但這些實質的標準之所以成為決定法律事實之存在與內容的基礎事實,是因為它們偶然地(contingently)在特定法體系中被慣習性地用來作為法律效力的判斷標準。譬如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規定禁止酷刑,這使得關於刑罰的法律在美國是否具備法效力,將部分地取決於系爭刑罰態樣的道德正當性。儘管承認法律效力的判斷標準可能容納了某些實質的道德或理性要求,包容性法實證主義強調:一個法體系的法律效力是否取決於道德正當性或理性要求,終究還是一個社會事實的問題,關鍵在於一個政治社群中,是否存在某個立法或司法的事實,將這些實質的道德要求納入法律效力判準的內容。因此,即使包容性法實證主義不否認法律效力判準可以包含道德原則或理性要求,仍不影響其作為法實證主義的一個分支,因為它並未背離「法律規範的存在與內容終極地來源於社會事實」這個基本立場。換言之,無論是排它性或包容性的法實證主義,都堅持只有社會事實所構成的來源才是法律效力判準的必要要素。我們可以將這個主張表述為以下這個命題:
當代的自然法理論並不反對法律的社會事實命題,他們也接受法律存在的一個重要基礎是授權特定個人或組織得以創造或修改法律的社會成規,而不認為道德規範或正義理念能夠「自然地」具備法效力,甚至成為超越實證法的「更高法」(higher law)。當代自然法理論家也不傾向於將自然法理論僅僅理解為關於法律與道德之間關聯的理論,John Finnis便認為,傳統上將「不道德或不正義的法律是否仍是法律」這個問題連結至自然法理論,其實是一種對於自然法的誤解,自然法理論的主要關懷在於探求與人類善相關之實踐合理性要求(the requirements of practical reasonableness),而自然法理論的主要法理學關懷(jurisprudential concern)在於找出法治(the Rule of Law)的原則及限制,並追溯健全法律由不變的實踐合理性原則所衍生的方式。換言之,自然法理論所關心的,是法律如何能立基於實踐理性原則上,並因此與法律所規範之行動者的理性行動能力(rational agency)相互結合。在自然法理論傳統中,法律的本質在於其提供社群成員共享的理性行為標準,而讓自然法理論家感到有興趣的,是「法律如何能銜接人類理性而運作」或「法律如何能整合至人類的理性行動能力」等等議題。相較於「不道德、不正義的法律是否仍然具備法律的資格」這類提問,前者顯然是一個更為廣闊的主題。綜上所述,自然法理論家並不認為法律的社會事實命題已充分說明法律的性質,他們更關心法律內容的理性限制,進而主張 法哲學家Mark Murphy將(2)稱為「自然法命題」(the natural law thesis),凡是支持自然法命題的理論,便是自然法理論。自然法命題所關切的,是法律在政治社群中所扮演的角色:「指引行動」。法律標示了可接受之社會行為的界限,因此若法律無法提供或標記其所要求行為的適當理由,它便未能成功扮演這個角色。Murphy將自然法命題做了進一步表述,認為「理性的行為標準」旨在涵蓋良好的行動理由: 根據Murphy的看法,一個人有「決定性理由」做某件事,意謂著支持他做這件事的理由強過了反對他做這件事的理由。就此觀點而言,法律實現其指引行動功能的方式在於其針對人類實踐理由(human practical reason)進行衡量與判斷。此外,法律通常宣稱基於服務「正義」或「共通善」(the common good)的目標來指引行動,因此若一個法律規範所要求的行動不被決定性理由所支持,或是牴觸正義或共通善,就作為法律規範而言,因為完成其指引行動的功能,也因此存在著某種缺陷。 當代的自然法理論法哲學家,各自擁護某種類型的自然法命題,但他們也承認,法律所要求的行動,未必總是合乎理性行為標準,也未必總是被決定性的理由所支持,這呈現了法律可能擁有的理性缺陷。依照實證法規範未能成為理性行為標準(或未被決定性理由所支持)時,如何決定該規範作為法律的資格或性質,可以將自然法命題區分為強版本與弱版本兩種類型。強版本的觀點將自然法命題詮釋為一個提供法律之「存在條件」(existence condition)的命題,任何無法提供理性行為標準或不被決定性理由所支持的規範,不具備作為法律規範而存在的身分;弱版本的觀點則將自然法命題理解為對於法律之「無缺陷條件」(non-defectiveness condition)的表述,任何未能提供理性行為標準的法律都是「有缺陷」的法律。換言之,強版本的自然法命題主張法律的理性缺陷將導致法律上的無效,而弱版本的自然法命題則認為法律的理性缺陷將使得一個法律規範雖然仍具備法效力,但具有法律上的缺陷。 由上述簡要的分析,可以發現強版本的自然法理論與兩種(包容及排它)法實證主義立場皆不相容,因為法實證主義立場的共同觀點是「決定規範之法律身分的唯一必要條件是社會來源」,但強版本的自然法理論堅持一個規範的理性缺陷必然導致其法律上無效。 然而,我們亦會發現,弱版本的自然法理論與兩種法實證主義立場都能相容,因為法實證主義者的核心主張所涉及的是法規範的效力條件,而這並未表達他們對於法律何時具有缺陷的看法。這個理論上的相容性也的確顯示在兩個不同陣營之理論家的作品中,譬如John Finnis雖然是自然法論者,但也欣然接受了包容性法實證主義對法律效力條件的看法;而Neil McCormick作為一個法實證主義者,在實證主義的框架中支持了弱的自然法命題。一般而言,針對這個理論上趨同的現象,學者仍然認為當代的自然法理論與法實證主義在方法論上有一個重要的區別:自然法理論聚焦在法律作為理性行為標準的觀念上,在這種理論背景下若想要發展一個關於法律的完整描述性理論,必須針對法律如何具有理性拘束力作一全面性的考察,亦即我們必須研究法律在倫理與政治上的規範性基礎;而法實證主義因為關切法律作為一種得到社會性承認的行為標準,便不認為對於法律的描述性理論需要探究法律與理性要求之間的關係。
本文對於上述弱的自然法理論與法實證主義之間的表面相容與深層差異,嘗試提出另一個思考方向,如本文第貳與第參部分所述,自然法理論與法實證主義各自分別基於法律指引行動的規範性功能來論證自身理論的妥當性,自然法理論主張法律指引行動的功能是透過「法律規範提供了支持其所要求行為的決定性理由」而得到實現,這意謂著法律透過幫助他的規範對象找到其真正有理由做的行為來完成指引行動的基礎功能,如果某個特定法律規範的內容是一個毫無理由支持的行為類型(譬如要求公務員逮捕某個種族的公民並施以不人道的對待),這個規範不僅是一個有缺陷的法律規範,也是一個無法完成其指引行動功能的法律規範。另一方面,法實證主義者(特別是排它性法實證主義者)則認為法律指引行動的功能展現在法律事實給予行動者一個額外的、法律制定前並不存在的行動理由去從事特定的行為,這種看法預設了法律事實與其他規範性事實的區分,法律透過制定規範介入了一般實踐領域而對行動者造成某種實踐差異(practical difference),譬如法律透過課予汽車後座乘客繫上安全帶的義務並處罰不遵守規定者,或是授權同性伴侶締結婚姻並承認依此而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給予人民在汽車後座繫上安全帶及締結同性婚姻的法律上理由,這些理由是系爭法律未制定前不存在、甚至無法想像的。因此,雖然兩者在關於法律之存在條件的核心命題上看似並不衝突,但對於涉及法律的規範性現象卻有相當不同的理解,而對於法律如何指引行動的看法,其實也正是任何法哲學理論開展其內涵的出發點。 貳、支持自然法命題的論證方式 自然法論者對於弱版本自然法命題的辯護,主要有三種論證方式,分別為「法律觀點論證」(the legal point of view argument)、「語言行動論證」(the speech act argu-ment)、「功能論證」(the functional argu-ment)。...(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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