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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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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以伊衝突論聯合國憲章之禁止使用武力原則與其例外──國家自衛權之要件與爭議
2026年2月28日,美國與以色列對伊朗發動軍事行動,並於3月11日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提交信函,說明該等行動乃在於行使聯合國憲章第51條之國家自衛權(right of self-defense)。此等主張,是否合乎聯合國憲章之規定?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本案主要爭點
一、聯合國憲章之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二、國家自衛權之要件與爭議。 貳、解析
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聯合國憲章第1條第1款明定,聯合國之宗旨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憲章第2條第4項前段則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學者認為此條項規定具有國際習慣法之性質,拘束所有國家。 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之例外 (一)安理會之軍事行動 聯合國憲章第41條稱:「安全理事會應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之是否存在,並應作成建議或抉擇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之辦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二)國家自衛權之行使 1.聯合國憲章之前的國際習慣法主張 學理上咸認為,國家自衛權乃與國家主權相伴,以維國家之完整與安全。國際習慣法上,也一直承認國家有自我保存、自助、正當防衛、抵抗外國侵略等權限。 2.聯合國憲章第51條 該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關於此條,學者分析為兩種義務: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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