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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05
數車事故的強制車險給付與賠償責任抵充方式

強制汽車保險法為使得車禍事件中的被害人能夠迅速獲得保障而為立法,但在立法的過程以及後來實務適用上有著許多爭議。本文以多數車事故的強制汽車險給付與賠償為例,探討在複數保險人中一人已為給付,則被保險人是否得全數主張抵充的問題,並由葉啟洲教授講解現行強制汽車保險法中不合乎保險法原則的地方,給予修法上建議。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1期】
數車事故的強制車險給付與賠償責任抵充方式/葉啟洲

數車事故的外部保險責任

數車事故時,各保險人對於受害人的保險給付之責,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依此,受害人丙得同時或先後向甲與乙的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若一保險人已經依法給付全部保險金,則他保險人亦同免給付之責(民法第274條)。案例中乙的保險人已經給付保險金170萬元與丙,若該金額為依強制汽車責任險法所定的全部保險金,則丙不得再向甲的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保險給付應如何抵充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依強制汽車責任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的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有疑問的是,乙的保險人給付之金額,能否全數作為抵充乙的賠償之用?對此,宜採否定見解。因為立法上規定各保險人應向受害人負連帶責任,只是為了提高受害人獲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的機會,並沒有提高各保險人終局責任的用意。換言之,各保險人最終應負的責任,應該是依據同法第36條第2項的分擔額

案例中,甲、乙的保險人既然應該各分擔二分之一的責任,所以乙的保險人的給付,實質上是同時代替甲的保險人履行保險給付之責,因而得向甲的保險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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