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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12
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與限制

網路購物儼然成為現代消費的常態,但未接觸實體通路,僅藉由網路上的資訊、圖片而購買商品或服務,往往會與消費者心中的期待有所落差。為了消弭此種資訊不對稱所帶來的不利益,在消費者保護法中訂有無條件解除權的存在。這樣的規範與民法中的解除權有何不同?無條件解除權是否有例外?消費者應該如何行使?劉姿汝教授以案例演練,說明上開問題的解答。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1期】

法規適用

甲向乙在網路上開設的網路商店購物,屬於消費者對企業經營者之關係,並為通訊交易類型之一,因此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之相關規定。然而,消保法對於契約解除之規定主要在消保法第19條,基於消保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可以從民法之規定來理解契約解除之權利與行使之基本架構。換言之,透過消保法對於通訊交易的規範,可以完整理解民法契約解除之規定與運用…

解除效力

(1)回復原狀

關於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消保法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是以民法第259條做為最低基準。因此,一方面企業經營者不特透過定型化契約條款等方式,讓消費者承受不利益,若條件較民法第259條不利,條款內容將無效。另一方面,消費者也必須認知雖然有無條件之契約解除權,但解除後仍同樣需要負擔回復原狀之義務。

(2)取回商品、退回價金

 民法第259條主要是針對回復原狀之範圍與方法,而消保法第19條之1第1項與第2項則對企業經營者在回復原狀之義務,做更進一步的規定。包括第1項是針對消費者以書面方式解除契約時,企業經營者原則上應於收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取回商品(除非有經過雙方磋商,始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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