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9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19/06/27
違規併排與超速閃車──過失也可以成立共同侵權?

在共同侵權行為當中,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對於受害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即被害人得對行為人中之一部或全部,請求損害額之全部或一部。若在共同侵權行為人皆為過失的情形,是否仍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從最高法院自例變字第1號的意旨應予以肯認。但這樣的見解在法理的論述上是否充分?游進發教授從車禍案件例子出發,旁徵博引支持與反對的論調,進而解析實務見解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2期】

爭點

最高法院自例變字第1號時起,即以行為人之過失行為亦可成立民法第185條第1項所指之共同。對於這項依最高法院見解所形成之共同侵權責任之釋義結構,學界亦鮮有質疑之聲音。以上先舉出實例,其後說明且批判其間相關的法律適用見解…

請求權競合

丙依通說、依上開說明享有兩項請求權,均得請求甲與乙連帶賠償其全部損害。在上開兩具請求權架構裡均有著過失舉證責任倒置,兩者就此並無不同,是以原則上這兩項請求權自由競合。

丙依少數見解、依上開說明享有兩項請求權,均僅得請求甲與乙賠償自己行為所造成損害之部分(比例賠償)。在上開兩具請求權架構裡均有著過失舉證責任倒置,兩者就此並無不同,是以原則上這兩項請求權自由競合…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2019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