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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28
禁止公務員參與罷工

    罷工的議題在各行各業中皆被認為屬於人民結社自由,而不得任意禁止。但受國家所雇用的公務員是否理所當然地能夠主張罷工權,即有探討的必要。蕭文生教授於本文中,從一般勞動權所涵蓋的內容闡述,進而指出釋字第605號解釋中公務員受有身分、俸給、退休金等權利的制度性保障。究竟在兩者間是否會產生衝突?對於公務員的罷工權應該全面禁止抑或是開放?趕緊閱讀「禁止公務員參與罷工」一文吧!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2期】

公務員與國家之公法上職務關係

勞動三權之強調,主要係因為相對於雇主,勞工無論是在經濟上或其他資源上皆屬於弱勢,因此只有在賦予勞工三種集體性權利時,方能與雇主對抗並保障勞工權益。惟公務員與國家之間係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國家對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照顧其生活及保障其權益之義務,公務員對國家亦負有忠誠、執行職務等義務(釋字第433號解釋理由書)。釋字第618號解釋指出,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

限制公務員結社自由之合憲性

結社自由與公務員制度性保障處於一定之緊張關係,限制結社自由對公務員而言並非是不可期待的。禁止公務員行使罷工權並非要求公務員之結社自由全面退讓,換句話說,並非完全剝奪公務員之結社自由。公務員依照公務人員協會法相關規定得行使其組成公務人員協會之團結權;公務人員協會對於特定事項有建議與要求協商權,亦即透過團體之力量,維護會員之權益與改善其工作條件。基於俸給法定主義,並無法透過團體協商來決定薪資給付,但以國家照顧義務來彌補,使公務員在必要時,能透過法院強制國家履行其本身之照顧義務。在國家與公務員權利義務相互連動之前提下,對公務員權利義務之擴大或限制,同時也會造成對國家權利義務之限制或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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