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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7/03
刑法上的假設同意

假設同意最常見的情形存在於醫病關係之中。若醫生的告知事項屬於虛假而病人同意,因屬於不合法之醫療說明而不適用「告知後同意」,當然也無法適用「可推測之承諾」。但若縱使病人接受正確醫療說明也應會表達同意,刑事政策上為限縮醫師的責任,進而發展出「假設同意」的概念。但這樣的概念是否有法依據?在違法性中阻卻是否有不合理之處?古承宗教授以簡單的案例進行說明,提出假設同意在理論上所產生的盲點。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2期】

民法領域作為限縮醫師責任之依據

假設同意原本發展自民法領域,目的在於減輕或排除醫師因為說明不足而可能產生的民事責任,特別是在醫療行為欠缺病患同意的情形,醫師原則上可以事後提出反證:「倘若對病患為適當的醫療風險說明,那麼其應該也會同意那已經執行的醫療措施」,而此種說理又稱之為「合法的替代行為」(rechtsmäßiges Alternativverhalten)。只不過應注意的是,與假設同意有關的證明帶有嚴格的限制,以避免病患接受說明的權利受到不當的剝奪。於此,醫師於民事訴訟程序負有舉證義務,也就是如果病患明白表示,在面對真正的醫療決策衝突…

刑法上的概念繼受與疑問

假設同意於刑法上的功能同樣是限縮醫療責任,尤其是在醫療說明義務可能過度擴張的情形,適度調整醫師的可罰範圍。基本上,假設同意的適用時機為:即使被害人既沒有針對醫師所欲執行的醫療措施(傷害)表示同意,而且個案中也不存在成立可推測承諾的條件,仍有可能依據假設同意排除該等行為的違法性。對此,德國的實務見解肯認假設同意作為一項獨立的阻卻違法事由。因為病患基於醫師的說明瑕疵而同意接受醫療,這裡的同意確實屬於無效的被害人承諾,然而,病患若是接受合法的醫療說明,應該也會同意該項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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