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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7/04
憲法訴訟法施行的評估與預測

憲法訴訟法與過往大法官法不同之處,在於將其審判化、訴訟化,進而改善會議制度讓人民認為重實體而輕程序的模式。如此的變革可謂我國憲法制度的新里程,但在新法上路時期,總會有修法當時所謂預想到的矛盾或是缺口。吳信華教授憲法訴訟法講座來到的三講,將以教授對憲法訴訟法整體觀察,評估未來上路時會面臨到的困難,並指出憲法訴訟法中,大法官、律師以及甚至人民應有的認知,以助於整部法律的運行與修正。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2期】
憲法訴訟法施行的評估與預測/吳信華

問題的思考──因本法而使釋憲程序更完善?

憲法訴訟法將於2023年1月4日開始施行。對於本法各界咸認吾國釋憲法制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碑。本法整體上固然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法官法」)完備許多,架構上亦合於訴訟法之本質,然實則內容上仍存有諸多立法缺失或不周延處,而容將導致釋憲運作的窒礙。即如期待本法的施行而認為可使釋憲運作更加完善、從而人民權利更獲致保障者,可能係過度期待。

基礎性的問題或先在於,本法在釋憲的規範上與大法官法究竟有何差異,以致可被認為是一種(突破性的)進展?以及以此再根本性地回顧,於大法官法之規制下,釋憲法制及運作又有何未盡周延處、而透過本法可予改正……

「大法官」作為本法實施成功的關鍵者

單就本法條文規定之「硬體」所提供的助益應屬有限,因本法而可使釋憲法制更為完善之重點毋寧在「軟體」的部分,即本法施行欲達其成效之首要關鍵仍在本法之操作者──即「大法官」本身,尤其在本法存有諸多規範不完備或甚至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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