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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7/06
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與違法自力救濟之衝突

當自己的所有物被小偷偷走轉賣給第三人,若在發現該物後,未對第三人行使任何主張便自力奪回被偷走的物品,是否會構成對占有的侵奪是時常發生的問題。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及占有返還請求權間之衝突,是否會因為第三人是善意惡意有所不同?若第三人為善意,雙方對彼此互提訴訟是否有實益?陳洸岳教授分析交互侵奪中的各種情形,一一介紹各個案例的請求權行使。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3期】

甲、丙各自之請求依據

首先,因甲之自力取回行為係違反丙之意思,使丙喪失對A之事實上的支配,並取代丙對A為事實上之支配,符合民法(以下同)第962條之「侵奪」的要件,故丙無疑地得基於該條規定請求甲返還占有物。基於第962條之主要的理論根據係為防止第三人以實力(泛指包含自力救濟在內之實力的行使)干涉占有,以維持占有人之平和生活,故無論丙係惡意或善意有過失、有權或無權、是否為有瑕疵之占有,均有適用餘地…

(一)甲自力取回行為之違法性

如前所述,丙得為主張的主要根據為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而該請求權之成立的前提為,甲之自力取回行為乃違法侵奪丙之占有狀態,故甲之行為是否屬合法的自力救濟即為先決問題。在法秩序係立基於禁止自力救濟為原則的前提下,縱非全無例外,但依一般的見解,民事關係下之自力救濟得被正當化的情形可區分為基於固有權利之一般性的自力救濟、與基於保護占有狀態之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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