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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7/10
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責任

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此即為動物占有人之特殊侵權責任規定,在立法上係採取中間責任(推定過失責任)的模式。本文蔡晶瑩教授以一生活案例,探討動物占有人侵權責任之相關要件,並附帶論及損害賠償之方式問題,文末則進行具體涵射,作為本文結論。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7期】
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責任/蔡晶瑩


民法第190條第1項所謂動物占有人

關於動物占有人係指對於動物具實質上管領力者,並以此種實質上管領力之概念界定誰是動物「占有」人。因此民法第190條關於占有之概念與物權法上之概念不完全一致。

在物權法中,占有人之概念規定於第940條至第942條,包含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及占有輔助人。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由於物權法上之占有人概念係著重於「利益歸屬」,此與動物占有人之占有人概念係著重於「責任的歸咎」有所不同。故動物占有人責任中,所謂占有人應不包含「間接占有人」,且應包含「占有輔助人」…

損害賠償之方式─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與民法第196條之關係

在損害賠償之債中,損害賠償之方法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此即損害賠償方法的一般性規定。此外尚有特別損害賠償方法之規定,例如第196條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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