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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7/11
分割共有物之當事人適格要件

在分割共有物之訴中,倘若其中一共有人起訴,但未列全體反對之共有人為被告,嗣後因法院未查而為分割判決確定。此際未參與裁判分割之共有人,於法律上應如何救濟自己之權利,誠值探討。本文林洲富法官先從當事人定義談起,接續介紹共同訴訟之類型,最後則探討當事人不適格之分割共有物之民事確定判決,應如何救濟。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7期】
分割共有物之當事人適格要件/林洲富

當事人適格定義

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得受本案之判決而言。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就具體之訴訟,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換言之,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資格。…

共同訴訟之要件

所謂共同訴訟或主觀訴之合併,係指當事人有二人以上之訴訟,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當事人非單一,為訴之主體合併,其性質為數訴之合併。共同訴訟類型,可分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之類型

(一)普通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民事訴訟法第55條)。準此,普通共同訴訟人相互間,利害關係原各自獨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非必須合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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