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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5/05

商業事件審理之翻轉
有鑑於商業紛爭之裁判應具備專業、迅速、裁判一致及可預測性等要求,重大商業案件應交由統一審理商業事件之專業法院,並充實商業事件審判事務及相關司法行政事務所需之輔助人力及資源,我國於2020年1月15日制定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並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完備相關組織法及作用法之法律規範。商業事件之審判程序有諸多變革,蔡惠如(智慧財產法院庭長)針對商業審理法之主要重點之一「科技審判」,撰寫商業事件未來運作之可能方向。




壹、前言

高效優質的司法制度,有助於解決商業紛爭,進而可增進經商便利容易度,故設立專業審理商業事件之商業法院,應可有效提升我國商業經營及國際競爭力。世界銀行(The World Bank)每年對全球經濟體進行調查並公布「經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2020年我國經商便利度之全球排名為第15名,其中「司法執行契約效率」(Enforcing contracts—How judicial efficiency supports freedom of contract)項目的評比指標之一「商業專業法院或法庭」(Is there a court or division of a court dedicated solely to hearing commercial cases?),因我國尚無此類專業法院或法庭,故積分為0分。

有鑑於商業紛爭之裁判應具備專業、迅速、裁判一致及可預測性等要求,重大商業案件應交由統一審理商業事件之專業法院,並充實商業事件審判事務及相關司法行政事務所需之輔助人力及資源,我國於2020年1月15日制定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下稱「商業審理法」),全文81條,且為使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下稱「智財商業法院組織法」),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

我國商業事件之審理新制,除完備相關組織法及作用法之法律規範外,其審判程序有諸多變革,囿於篇幅之限制,本文從電子訴訟系統之實作經驗,針對商業審理法之主要重點之一「科技審判」,思考商業事件未來運作之可能方向。

貳、商業法院及商業事件審理法之發軔

司法院於2019年7月1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於2019年12月17日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於2020年1月15日,分別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31、10900004151號令公布,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商業審理法第81條、智財商業法院組織法第45條參照)。

為規劃設置商業法院,除經由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將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併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外,司法院將依商業審理法相關授權規定(如第10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5項、第18條第5項、第23條第2項、第81條等),訂定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商業事件審理細則、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科技設備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設置商業調解委員辦法等子法,並據以遴選及改任商業法院法官、借調及遴聘商業調查官,及遴聘商業調解委員,且辦理相關專業培訓與對外之宣導、說明。

商業事件審理新制之特色,包含運用科技審判、設置專業法院、事件應由律師代理、採强制調解程序、引進專家證人及當事人查詢制度、秘密保持命令等。關於商業法院之組織方面,增設商業法院與原智慧財產法院合併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三人合議審理,採二級二審制,掌理商業審理法第2條第2項所定重大商業事件;將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流,並設置商業調查官等。以下探究商業審理法第14條至第16條有關科技審判之議題。

參、科技審判之運用

一、司法E化之推展

傳統的法院卷證及訴訟關係人所提之書狀與其附屬文件皆以紙本、書面及實體簽章為之,隨著現代科技之快速進展,利用電子化及數位化技術,設計並推動司法E化,不僅可加速訴訟文書之提出與送達,增進訴訟程序效率,並可適當減輕法院人力負荷及工作負擔,以提升審判效能。目前司法院所提供與案件相關之E化系統服務包含線上起訴〔即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開庭進度查詢、案件進度查詢、電子筆錄調閱、督促化程序自動平台、裁判書查詢、裁判主文公告、電子檔案上傳區等,且為律師將各類服務整合成「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窗口。

前述世界銀行之「經商環境報告」,即將「線上起訴系統」(Can the initial complaint be filed electronically through a dedicated platform within the competent court)、「電子訴訟系統」(Is it possible to carry out service of process electronically for claims filed before the compe-tent court?),與「商業專業法院或法庭」列為經商便利度有關「司法執行契約效率」項目的評比指標,2020年度我國僅於「線上起訴系統」取得積分1分,但「電子訴訟系統」之積分仍為0。

民事訴訟法早於2000年2月9日修正時即增訂第116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書狀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並新增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有同條項第1、2款所定情形之一時,其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之後司法院基於法律授權,訂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其中第2條明定所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之種類有三:(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網址: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SOL/ Login.do。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二)電信傳真,(三)電子郵遞設備。

訴訟文書,包含起訴狀及其他訴訟文書,如聲請、上訴、抗告、書狀、委任書、終止委任書、期日通知書、筆錄、判決、裁定、裁判確定證明書等等。所謂「線上起訴(e-filing)」,廣義言之,係指訴訟文書經由資訊系統傳送而發生相關訴訟法上提出或送達效力的制度,包含線上傳送起訴狀之狹義線上起訴及線上傳送其他訴訟文書。

司法院所推行之電子訴訟服務,始於2015年7月20日由智慧財產法院正式啟用之智慧財產行政電子訴訟系統,其後陸續開放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民事訴訟事件、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續予收容、延長收容聲請事件,於2019年8月30日擴大適用範圍至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並於同年12月27日公告,自2020年2月24日、2月3日擴增臺灣新北、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就上開5類事件,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得經由網際網路於司法院服務平台,向法院傳送特定種類之書狀(電子檔),並依法發生提出及送達效力,同時享有卷證閱覽申請、筆錄調閱、線上繳費、案件進度查詢及接收即時訊息等服務。(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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