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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5/2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合併設置

我國近年來司法制度之變遷頗頻繁,近來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商業事件審理法,總統於2020年1月15日公布,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開啟重大商業事件審理之新里程,司法院預計2年內完成相關法令之訂定及法院之設置,此對於我國法制之變遷發展,將有影響性之突破,無論對於實務工作者、學生,皆有了解此一新制度之必要,林法官本篇文章,將使讀者對於相關概念有概覽性的了解。




商業事件審理法為審理商業事件之特別程序法,故商業事件審理法未規定者,商業訴訟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商業非訟事件適用非訟事件法規定。商業事件之裁判採二級二審制,事實審集中商業法院管轄,透由商業調查官協助、律師強制代理、強制調解制度、商定審理計畫、當事人查詢制度、專家證人及秘密保持命令等特殊程序,強化商業事件訴訟之專業化處理機制,避免裁判歧異,以達其妥適處理商業事件與經濟發展之目的。其中專業人員協助審判與秘密保持命令,為智慧財產法院、商業法院所具有之共同訴訟程序。再者,為改善我國智慧財產案件與商業事件訴訟程序,發揮權利有效救濟機能,特制定特別程序法。……。





延伸閱讀

 再論臺灣部分民事證據法學理及實務之新開展/姜世明,月旦法學雜誌第2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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