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0/06/04

契約失敗給付返還關係之統一
 
陳自強教授在本文先盤點民法中存在的各種契約失敗返還的法律依據,包括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契約無效返還請求權、契約解除請求權等,但如此多元的契約返還關係彼此競合是否有助於權利行使?值得探究。

陳教授認為,此多元的契約返還關係若在返還範圍、危險負擔等方面,各行其道,產生內國法律體系價值判斷的衝突矛盾,故當務之急係消弭因啟動的返還制度不同而生的差異,並建立統一的契約返還關係。在此目標設定下,陳教授將從法律史、比較法、法律釋義學等角度,探討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及不當得利返還的法律效果,一方面提供我國解釋論與立法論討論的基礎,同時,勾勒出統一的契約返還關係的藍圖。


關鍵詞: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不當得利、契約統一返還關係、契約解除返還、回復原狀


多元的契約返還關係

如將財產關係所生之請求權,依其目的之不同,大別為完整利益(固有利益)之保護、給付利益之實現及返還關係三大塊,返還關係之法律規範無疑地最不成熟。

完整利益的保護為侵權行為法固有任務,無分古今中外,人身及物之完整性保護更為侵權行為法之核心 。給付利益的實現為契約法天職,民法中專以契約為規範對象及主要適用於契約的規定,即實質意義的契約法,條文數佔民法典的大半。無論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侵權行為法及契約法為民事法學教育及研究的焦點,理論相當成熟。相反地,返還關係尚未有獨立而完整的法律體系。一直到19世紀,歐陸民法典才普遍承認債權人得因債務不履行或契約違反而解除契約 ,德國法系國家接受不當得利有給付與非給付不當得利兩大體系,更是發軔於20世紀30年代 ,英國上議院在1991年公開承認一般不當得利原則,不當得利法方得與契約法及侵權行為法鼎足而立 。

在返還關係中,請求返還基於契約所為之給付,因涉及契約關係,究竟屬於契約法範疇或應創設乃至於適用獨立於契約法之制度,並非一見即明。締約一方或雙方基於契約成立之外觀而為給付之一部或全部,得請求給付返還之請求權基礎,不勝枚舉。同樣以返還為目的的請求權,星羅棋布散建在民法各角落,令人眼花繚亂。

一、物上請求權

(一)所有物返還請求

當事人以為契約已成立生效,基於此認識而為給付,依法律規定,給付之人得向受領人請求返還給付之請求權基礎,不一而足。在採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之立法例,契約給付內容若為物權變動,而使物權變動的物權行為無效,如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行為無效,買受人並未取得所有權,出賣人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1項)。

(二)所有人與占有人之法律關係

所有人雖得請求返還所有物,但占有物毀損滅失或因其他情形無法原物返還、占有人就占有物為使用收益或占有人就占有物支出費用等情形發生時,德國民法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規定(第985條)之後,有包括損害賠償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孳息返還請求權等關於所有人與占有人法律關係之規定(德國民法第987條到1003條)。我國民法仿日本民法之例,列為回復請求人與占有人法律關係,規定在占有章中(第952條以下) 。

我國日本與德國規定之體系地位雖有不同,但無論何者,均區別無權占有人為善意或惡意。然而,最大的爭議點,不在於所有人乃至於回復請求人與占有人間法律規定解釋適用本身,而在與債法所規定之請求權,即契約關係消滅後返還、不當得利返還、無因管理、侵權行為所生的請求權之競合關係 。

(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

回復請求人與占有人間之法律關係雖以返還占有物及其附帶問題為規範對象,但並非完整而封閉的規範體系,若干情形,不得不求救於其他法律制度,特別是不當得利法。

因標的物滅失,原物事實上返還不能,或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原物法律上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消滅。依2010年物權編民法第953條修正理由的說明,善意占有人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標的物毀損滅失者,對回復請求人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善意占有人若因此受有利益者,仍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負返還之責。

依民法第956條規定,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其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占有物毀損滅失者,依物權編第956條修正理由,對回復請求人無賠償責任,但若因占有物毀損滅失受有利益,應否負返還之責,依不當得利之規定。(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