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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8/14

法律解釋的兩個世界

以釋字第586號及第638號解釋為例,賴英照教授首先說明大法官對行政命令的檢驗標準。其次,以法院關於實質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3項)、自我交易(公司法第223條)的判決,說明司法造法的情形。兩相對照,凸顯行政命令和司法判決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最後,於結論指出,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1月4日施行後,在「裁判憲法審查」之制度下,人民有權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判決違憲,斯時,大法官如何以法律保留原則檢驗司法判決?在沒有法律漏洞,亦不符「法律所未規定」的情形下,法院擅自造法的判決,是否亦因逾越母法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凡此皆對法院適用法律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值得關注。




大法官諸多解釋均指明,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應遵守母法文義及其授權範圍。大法官並依此一意旨,宣告逾越母法的命令,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遵守母法文義,既是檢驗命令是否合憲的標準,也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界限。

另方面,法院適用法律固然以法條文義為基礎,但諸多判決在文義之外,以類推適用、法理或其他方法進行造法。行政與司法雖同是執法機關,法律適用的寬嚴卻有明顯差別,形成法律解釋的兩個世界。從事造法的司法判決,如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發布,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可能因逾越「母法文義可能之範圍」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大法官是否以同樣的標準,檢驗司法判決?這是「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實施之後,憲法法庭必須面對的課題。

行政命令的憲法審查

一、釋字第586號解釋

本號解釋的原因事實發生之時,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規定,訂頒「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下稱「申報要點」),規定「共同取得」的範圍包括:「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持有表決權股份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公司或擔任過半數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總經理之公司取得股份者」(「申報要點」第3條第2款)。依據此一規定,假設王先生持有A公司股份6%,由王先生擔任董事長的甲公司亦持有A公司股份6%,此時王先生與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份為「共同取得」,兩者必須併計,因已超過10%,應負申報義務;如未依法申報,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科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實務上,有上市公司與其董事長,同時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合計超過10%,因未辦理申報,被主管機關科處罰鍰。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系爭規定未違反母法立法意旨,維持主管機關的處分。判決指出,「由於本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間,關係密切,除非有特別情事,依經驗法則,渠等所主導或控制之公司輒與本人擔任董事長之公司取得同一家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合計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應非巧合,堪認係有意之安排」,因而認定「上訴人與關係公司間有意思聯絡」,屬於共同取得(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683號判決)。受罰鍰處分人聲請釋憲,大法官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的文義,宣告系爭規定逾越母法,違反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586號解釋指出:「法條使用之法律概念,有多種解釋之可能時,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律,雖得基於職權,作出解釋性之行政規則,然其解釋內容仍不得逾越母法文義可能之範圍;」系爭規定,「雖有其執行面上之實際考量,然其忽略母法『共同』二字依一般文義理應具備以意思聯絡達到一定目的(如控制、投資)之核心意義,不問股份取得人間主觀上有無意思聯絡,……單以其客觀上具備特定親屬關係與股份取得行為,即認定股份取得人手中持股為共同取得,……,可能造成股份取得人間主觀上無共同取得之意,卻因……未依法併同申報而成為母法……處罰之對象,顯已逾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共同取得』之文義可能範圍,增加母法所未規範之申報義務,……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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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道以多歧亡羊──簡評憲法訴訟法/蘇永欽,月旦法學雜誌第288期

‧ 裁判憲法審查/陳榮傳、蘇永欽、徐璧湖、吳東都、魏大喨、梁宏哲、林麗瑩、呂榮海、陳淳文,月旦法學雜誌第291期 

‧ 土地增值稅記存之性質及其效力──從方法論談行政法院對企併法上「再移轉」概念的解釋/李惠宗,月旦裁判時報第88期

‧ 非公開發行公司實質董事之自我交易/張心悌,月旦法學教室第155期

‧ 請求權基礎、法之適用與案例研習/王澤鑑,月旦法學教室第200期

‧ 大法庭設置後之審判思維──一體適用與個案正義之衝突/郭玉林,月旦法學雜誌第2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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