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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9/04

營業秘密法近期重要案例分析

近年來營業秘密法制有重大變革,智財法院實務對於三要件、侵害手段,損害賠償等爭議也多有新見解,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另立法者為避免營業秘密於偵查中洩漏,於營業秘密法增訂偵查中秘密保持命令。然而,智財法院近年來對於三要件,侵害手段之認定標準多有歧異,最近也有營業秘密法施行以來最鉅額損害賠償判決問世,值得多加注意。




近六年來營業秘密法的法治發展非常快,包含許多重大案件;另外法律本身譬如偵查保密令,今年一月十五號修訂的部分。自從放入刑事責任以後,在學界實務界引起非常多的討論。而外國法治部分,就是歐盟通過營業秘密保護指令以後,德國跟法國在去年都陸續公布了他們的營業秘密法;總之,營業秘密法是一個變動非常快速的領域,不僅只有臺灣,國際間關於營業秘密的法治變動也非常快速,值得各位對這個領域再多花一些關注。從而,本講座將由智財法院近年就營業秘密之判決,探討營業秘密三要件之認定,損害賠償具代表性案例(大立光案),以及營業秘密刑事規範是否可處罰大陸地區犯罪,偵查中秘密保持命令等重要爭議為分享。

老師進入營業秘密三要件之論述,三個要件為:非一般涉及此類資訊之人所知,通稱新穎性或秘密性,這樣的一個資訊不是同業已經知道的,如果是同業已經知道的,當然就沒有新穎性或秘密性可言,第二個要件是因其秘密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俗稱價值性。第三個是所有人要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必須要重視自己的營業祕密,採取足夠之保密措施,保護這些營業秘密不會被洩漏。並輔以實務見解說明可能產生爭議之處。

論及營業秘密法之救濟管道,基本上當然有民事救濟跟刑事救濟。民事救濟主要有兩個請求權,一個是不作為請求權,規定在第11條,就是停止侵害行為,在第12條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另外在刑事規範這邊從13條之1到13條之4,分別就境內的犯罪、意圖境外犯罪等等,他有刑事的制裁。為了讓雙方在訴訟程序中,敢提出自己的營業秘密跟對方的相互比較,所以以前在智財案件審理法裡面規定了營業秘密保持命令,審判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申請營業秘密保持命令,要求對方對於訴訟中所知悉的營業秘密保密,這次修法擴大到偵查中,偵查中檢察官也可以核發秘保令,讓雙方都敢提出自己的營業祕密交互比對,看看是不是有侵權,來解決不敢提出營業秘密的問題。

簡介完營業秘密法之基本概念後,王老師開啟了專題討論,針對不同爭議點與矚目判決,包含智財法院近期就營業秘密要件之判決;侵害行為專題:以員工將雇主資料寄至自己電子郵件是否屬侵害為例;特殊問題:不可避免揭露,以台積電梁孟松案為例;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實務專題:勞基法第九條之一與保密條款相關實務問題研討;損害賠償專題:以智財法院大立光案判決為例。刑事規範專題等等。

對此新興領域,營業秘密勢必在未來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本講座幾乎將營業秘密法進行全面剖析,對矚目判決亦有進行完整評析,並點出學說實務爭議,未來就此領域,想見必是一片藍海,趕快跟上潮流,掌握趨勢!

延伸閱讀

‧ 自營業秘密保護觀點觀察勞基法第九條之一實務問題──兼評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重勞上字第五四號民事判決、一○六年度勞上字第三八號民事判決/王偉霖,月旦法學雜誌第273期

‧ 從智慧財產保護觀點看各國營業秘密法制/王偉霖,月旦法學雜誌第2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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