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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12/10

廣明光電美國競爭法民事訴訟的實像與虛像


廣明公司參與光碟機採購案圍標,違反競爭法,美國法院判命給付HP公司 4.3865億美元之鉅額賠償。本案單一被告判賠金額如此之高,乃是近十年來最受國內矚目的跨國聯合行為案件。針對此一事件,廣明公司提出諸多質疑,有美國法院欺負小國企業之意。

王立達教授欲透過本文釐清此一眾所矚目案件之真實面貌,並且弄清楚美 國競爭法規範下跨國聯合行為所面臨之法律風險。依此,將先介紹本案所屬的基礎案件:Dell與HP公司筆記型電腦光碟機採購圍標案,再檢視陪審團審判所呈 現的證據,研判廣明公司究竟是否參與本案聯合行為,並分析鉅額損害賠償金計 算方式、法律依據與雙方攻防狀況,以及管轄權之問題。最後,探究在相關法制與執法策略上應該如何調整,方能因應廠商持續出現的跨國聯合行為,並且降低此種嚴重破壞市場競爭行為之發生機率。




美國時間2020年6月5日,美國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就HP筆記型電腦光碟機採購圍標案,維持一審聯邦南德州地方法院原判,判決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Quanta Storage Inc. ,下稱「廣明公司」)應向原告Hewlett-Packard Company(下稱「HP公司」)給付4.3865億美元之損害賠。由於廣明公司隸屬於廣達集團,本身又是上櫃公司,消息經過媒體披露後,立刻引發國內各界矚目與關注。6月7日下午廣明公司隨即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主張該公司從未與HP公司有任何直接交易,在2003年到2009年間僅銷售光碟機至Sony及Philips公司的海外組裝廠,和本案其他被告直接銷售予HP全球各地關係企業之情況有所不同。此外,廣明公司認為其交易型態乃是在美國境外製造光碟機並銷售至美國境外地點,再由HP海外子公司採購至美國境外組裝成筆記型電腦,最後由HP公司購買輸入美國銷售給消費者。依照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Motorola v. AUO一案之判決結果,該公司上述光碟機銷售即使涉及聯合行為,亦不適用美國競爭法(competition law ,又稱 antitrust law),美國法對於由此而生的損害並無管轄權。廣明公司預計聲請二審承審法院重新審理(rehearing)以及全院聯席重新審理 (rehearing en banc)本案,也和律師討論繼續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可能性。     

在記者會中,廣明公司總經理何世池指出,HP公司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從未提出實際採購單據,無法理解美國法院何以能夠依其請求判決廣明公司敗訴及負擔高額損害賠償。何世池強調,廣明公司是光碟機代工廠,不是品牌商。製造銷售筆記型電腦的HP公司是光碟機品牌商的直接客戶,代工廠則是出貨給品牌商,和HP公司之間沒有直接銷售關係,HP公司從來不是廣明公司的客戶。但沒想到從一審開始,HP公司竟然可以拒絕提供採購單據來證明其與廣明公司的交易關係與銷售金額。該公司接下來將繼續上訴,並且向法院提出Philips、Sony等品牌商向該公司採購的訂購單,證明HP公司應該提出類似性質的採購單據,才能證明其與廣明公司之間的交易關係。

隔天6月8日周一早上股市開盤,廣明公司股票價格直接跌停鎖死,開盤一小時之後累積委賣張數多達3.6萬張以上,當天與接下來兩天收盤價格連續跌停板,顯示該公司投資人及小股東的恐慌,以及對於該公司下階段的發展並不樂觀。產業界與法界人士對於本案更是議論紛紛,一方面感到十分遺憾。早在2009年到2010年,國內TFT-LCD製造廠因與韓國、日本同業進行約定價格之聯合行為,陸續在美國認罪或遭到聯邦司法部起訴,當時震驚國內產業界,引發社會大眾對於跨國聯合行為與國際競爭法規範的關切與注意。不料10年之後廣明公司再一次重蹈覆轍,遭到美國法院判命賠償巨額天價賠償金。另一方面,國內各界則是難以理解廣明公司在本案所採取的應對行動,其背後的思惟邏輯究竟何在。尤其對於潛在賠償金額如此之高的訴訟案件,該公司為何沒有在開庭之前或是判決前與HP公司達成和解,及早解決此一案件?(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 選定當事人制度之變革兼論團體訴訟/姜世明,月旦法學雜誌第96期

‧ 國際私法的回顧與展望──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後之實證觀察/許耀明,月旦法學雜誌第300期

‧ 臺灣公司治理制度實證研究: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的發展與檢討/陳彥行、邵慶平,月旦法學雜誌第307期 

‧  對卸任董事提起代表訴訟之限制──評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張心悌,月旦裁判時報第66期

 商業訴訟程序之新變革(下)──當事人主導型訴訟模式之邁進/許士宦,月旦法學教室第2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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