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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3/04 |
行政訴訟制度之回顧與展望
廖義男老師觀察行政訴訟新制施行20年來之變革,首先論述行政訴訟新制施行20年來修正之重點及影響,並分列行政訴訟實務上常見之爭議,並舉出晚近實務發展之趨勢,以土地徵收為例;文末對行政訴訟法制發展給予期許,期望將來「國家賠償訴訟」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之救濟」亦歸由行政法院審理,並因此建立地方行政法院,而使行政法院法官如同普通法院法官均有起自地方法院審理其專長領域案件之充實歷練,可以厚植更多擅長行政法及公法法理之人才,進而提升行政法院裁判之品質。
審判權錯誤採取職權移送,以保障人民訴訟權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受移送之法院經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此項規定,使人民不致於因法院就審判權有無之爭議而投訴無門,落實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徵收少量定額之裁判費
人民所以提起行政訴訟,係認為公權力行為違法侵害其權益所採取之救濟手段,故行政訴訟不僅在維護人民權益,亦有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之公益作用。因此向來見解,認為應與民事訴訟係以保護私人權益為目的之性質不同,宜採無償主義,不徵收裁判費。但晚近則認為為防止濫訴而浪費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及基於使用者付費之觀念,對行政訴訟亦須徵收裁判費,但因其有公益作用,故僅徵收少量之定額。即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上訴,則加徵裁判費1/2(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98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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