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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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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漏洞
稅法適用上的漏洞可分「明顯漏洞」或「隱藏漏洞」而異其填補方法。前者使用「類推適用」,後者以「目的性限縮」填補。縱使法律有漏洞,也不應使用「實質課稅」的概念作為填補漏洞的方法,因為「實質課稅」根本不是「原則」;但如果是立法的「疏漏」,乃屬立法問題,須經立法,始可對人民予以課稅。儘管稅法漏洞可以填補,除產生「補稅」的法律效果以外,不應該立刻另外產生「加罰」的效果。李惠宗老師,以大法官解釋切入尋找問題點,並逐一解析,解構稅法漏洞之法律問題。
問題的提出──從釋字第420號解釋出發
釋字第420號解釋係司法院大法官首度使用「實質課稅」用語的稅法解釋。本解釋所審查的標的,形式上係前行政法院81年10月14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所為決議: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所指「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應就營利事業實際營業情形,核實認定。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雖未包括投資或其所登記投資範圍未包括有價證券買賣,然其實際上從事龐大有價證券買賣,其非營業收入遠超過營業收入時,足證其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營業,即難謂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雖未包括投資或其所登記投資範圍未包括有價證券買賣,然其實際上從事龐大有價證券買賣,其非營業收入遠超過營業收入時,足證其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營業,即難謂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
此一決議係使用「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所為之結論,但該決議本質上係贊同國稅局「實質課稅原則」的函釋。 該號解釋的背景係1996年以前的獎勵投資條例(已廢止)有明文規定:「非以投資有價證券為專業者」(一般的生產事業),其投資之所得,免納「證券交易所得稅」(稅率14%);相對地,以投資有價證券為「專業」者,須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至於是否以投資證券為專業,則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予以認定: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係指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及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以投資為專業之營利事業。 本條規定所稱「證券自營商」,應指「證券交易法所定專營或兼營之證券商公司」;其「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以投資為專業之營利事業」,當指證券商以外,其他營利事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以投資為專業者。……
◎本文出處:稅法個案漏洞論/李惠宗,月旦實務選評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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