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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1/19
訴之聲明

  林慶郎助理教授本篇演講說明每位法律人初入司法實務界的第一堂課─訴之聲明之撰寫,林教授舉例多篇法院判決,說明案例事實及所涉及之實體法爭點後,個別說明訴之聲明應如何撰寫,透過逐一分析實務見解,讓讀者了解核心問題爭議,值得仔細咀嚼。


關鍵詞 訴之聲明



  訴之聲明是整個程序開始的第一個要件,融合實體法與程序法,而在設計訴之聲明時,需考慮其接下來所搭配之訴訟標的的大小,因原告起訴須先繳納一筆裁判費,而此一裁判費係以原告起訴時所可獲得之利益為主。有些案件進入法院時,不一定會經過實質審理,因有些法院會將所分得之案件分為「補字案」,即先針對訴訟標的價額作裁定,若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則法院會以訴訟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再者須注意,訴之聲明的大方向要明確且精簡,而最重要的即為其執行的可行性,訴之聲明不只會影響勝敗,也會影響審級,因訴訟價額會影響案件能否上訴至最高法院。因而原告一開始為起訴時,需先特定訴之聲明,因訴之聲明會決定未來案件的進展方向。

  案例事實為:原告係一群人,其主張某一土地為其所共有,其並將該土地租給被告,該土地當時是用「耕地三七五」的租約,然被告並未將該土地用來耕作,而是在該土地上鋪水泥並蓋房屋,原告認為被告在該土地上蓋房屋且設置水塔,甚至建立露營區為收費營利等行為,違反「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承租人租賃土地須自己耕作的規定,而主張系爭租約無效,並訴請兩件事,即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以及依照民法第767規定請求拆屋還地(該土地面積為4919平方公尺)。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租賃關係不存在,並命被告將地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其請求返還之標的為4919平方公尺,因其訴訟標的為「系爭土地」。第一審原告勝訴,法院認為被告確實並未將該土地作為耕作使用,違反三七五減租條例,契約無效,被告應為拆屋還地。被告上訴仍遭駁回。被告欲上訴最高法院,然因訴訟標的價額未達150萬,因而未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整個案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未超過150萬,第一個訴之聲明為: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係以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所能獲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若存續期間有規定則依規定,若未規定則該存續期間為10年,關於第一部分的訴之聲明(確認之訴),最高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以系爭租約租額自104年起每年為稻谷1253台斤,該租約存續期間為6年,並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告系爭土地所在地(即苗栗縣地區)稻穀每公斤20.83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萬3900元,此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得出之確認訴訟標的價額。關於訴訟標的拆屋還地部分(給付之訴),以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按起訴時公告現值(公告現值為最貼近系爭土地之市價)為每平方公尺24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15萬9200元,最高法院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較高之115萬9200元定之,未逾150萬元,因而被告上訴不合法。

  第一個關於租賃權的涉訟,即民事訴訟法第77-9條,租賃權涉訟是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若因租賃關係終止而請求返還,此為給付之訴,是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而其所謂確認之訴,是以確認租賃權為訴訟標的,故兩者之訴訟標的價額不同,租賃權涉訟與請求返還租賃物之核定基準不同,若係本於租賃關係消滅而為確認租賃權不存在之訴訟,則係以租賃期間之存續為價額之計算標準,再審原告主張,當年係本案再審之被告主張租賃關係無效,應以土地面積4919平方公尺為計算標準,因而當年一審裁判應屬計算有誤。然最高法院認為,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係以租賃總額93,900元計算無誤,第二項訴訟標的係以實際遭占有之租賃土地面積,而不及於未占用之租賃土地面積計算亦無誤,故最後計算出之訴訟標的總額1,159,200元實屬正確,此為上述案件大致的審判經過。因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認最高法院上述見解並無不當。……(待續)

◎本文出處: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會——訴之聲明講座實錄(全文請至【月旦知識庫】檢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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