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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6/14
當頭棒喝


摘要
  甲為知名網紅,曾與A超商店長有過衝突,懷恨在心,竟邀乙共同搶劫該超商。某日深夜,兩人依約定各自攜帶了一把外觀上無法辨識真假的金屬材質玩具槍來到A超商,看到門口告示寫著「晚間10點過後,本店現金不超過1,000元」,乙見該告示大失所望,加上擔心會被逮,便放棄搶劫的念頭,告知甲後即離去。但甲不相信告示內容,看到店內僅有店員丙女一人,決定留下獨自犯案。甲進入超商櫃台後,將金屬玩具槍抵在丙的頭上,喝令其交出收銀機內所有金錢,見丙身材姣好,突生色心,料想丙此時應不敢反抗,便對丙的胸部上下其手猥褻。丙趁甲分心撫摸之際,從櫃檯下方取出棒球棍,痛擊甲的頭部,甲倒地陷入昏迷,隨後被趕來的警察送醫急救,雖受有挫傷,但無大礙。事發後不久,記者丁接到消息趕到現場,雖然還不清楚狀況,但聽到圍觀路人傳述嫌犯為網紅甲,疑似性騷擾店員,為搶先報導,沒有進一步查考便立即於現場連線報導,配上字幕指出:網紅甲色膽包天,竟在人來人往的超商中公然強姦店員。遭甲猥褻的丙心存憤恨,得悉新聞報導後,為陷害甲,竟也在警局中證稱,甲除了劫財及撫摸胸部的舉動外,還將其手指伸入丙之性器官。試問甲、乙、丙、丁在刑法上應如何論罪?




本文目次
壹、爭點說明
貳、解析
參、補充說明


本文試讀
壹、爭點說明
  本案例為2023年司法官暨律師考試第2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科目中的刑法試題,其中的重點為:相關罪名(特別是強盜罪、違反意願猥褻罪、誣告罪、誹謗罪)的審查內容、開放性建物概括同意的射程範圍、凶器的認定爭議、共同正犯關係於著手前脫離的要件、預備階段中止的評價、正當防衛行為的必要性認定、誹謗罪的不罰要件,以及重罪未遂與其所包含之輕罪的既遂犯二者間如何競合等問題。
  以下列出完整的審查內容,考生於有限時間內,自可(且應)斟酌略去無爭議的部分(像是顯然該當的構成要件要素或違法性與罪責的審查),或是在相對明顯會成立的罪名部分改採宣稱模式直接寫出結論,把時間留給需要特別說明或討論的環節。

貳、解析
一、甲的部分
  (一)進入超商可能構成刑法(以下同)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物罪
  本罪所稱「侵入」,係指未得權限者之允許,物理上進入其所支配的場所空間。A超商屬開放性建物,營業期間存有預先做成的概括進入許可。甲雖於營業時間進入,但其意在強盜,是否會因此使得店家預先做成的概括進入許可對其失效,學說上有不同看法:
  甲說:開放性建物的概括同意並非毫無條件,管理者當然不會允許懷有犯罪目的者進入(意思侵害理論)。甲基於強盜目的進入,自屬違反管理者的意思,該當侵入。
  乙說:於開放期間內,唯有進入的外觀明顯偏離於受許可的類型,造成建物設置目的、功能受到干擾,始屬「侵入」(功能干擾理論)。若依此說,則甲不該當侵入。
  丙說:開放性建物的進入許可並無條件限制,只要是在開放時間內,無論基於何種目的,均屬受到許可,不構成本罪。
  甲說固然充分保護空間支配管理者的主觀意向,但在現實面會遭遇極大的技術困難,因為客觀上往往難以辨識進入者的主觀意向,且管理者主觀上不歡迎進入的範圍也會及於商業間諜甚或單純進入使用廁所者,採此判準恐將使本罪在開放性建物的案型失去輪廓,嚴重影響法安定性。至於丙說,操作上雖然最為簡單,可擔保高度之法安定性,但也使得像是持槍戴面具進入銀行這類空間管理者明顯不會允許其入內的情形,也同樣不會該當侵入要素。與此相對,乙說則無前述的問題,不會過度保護或保護不足,應屬可採。依乙說,甲進入超商不會構成本罪。
  (二)持槍命令丙交付金錢可能構成第328條第4項強盜未遂罪
  前審查:由於甲並未取得財物,取財結果未實現,不構成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既遂罪。
  甲主觀上打算透過欺瞞,使丙誤信其所持為真槍而放棄反抗,並藉此迫使對方交出收銀機內的錢財。持槍抵住他人頭部,隱含了若不順從便會開槍之意,乃屬(默示)通告知生命與身體現時惡害的脅迫行為。關於不能抗拒要素的認定,雖有主觀說(被害人判準)、客觀說(一般人判準)、折衷說以及生命、身體現實惡害說的爭執,但在甲的主觀想像中,丙面對此種脅迫必定會因畏懼受到槍擊而放棄反抗,無論依照前述何說,均可該當「至使不能抗拒」要素,故具本罪之構成要件故意。其次,甲亦認識到自己對此等財物不具請求權,卻想剝奪所有並據為己有,亦具不法所有之意圖,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強盜罪為限定違犯模式(定式)之複行為犯,依照通說及實務見解,開始從事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即屬著手於強盜罪之實行。甲於客觀上持槍喝令逼迫丙取錢,已屬著手實行。
  此外,不具任何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故違法並具罪責。
  (三)持槍命令丙交付金錢可能構成第330條第2項加重強盜未遂罪
  第330條第1項連結到第321條第1項的加重竊盜事由,為加重強盜罪。各款加重事由中,與本案相關者,計有該項的第1款(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與第3款(攜帶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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