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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7/16
數位勞動平台成立僱傭關係之「認定」與「推定」──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88號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評釋


摘要
  關於空白刑法之規範指引技術如何滿足法律明確性的問題,大法官於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提出合併整體觀察法。不過,此種審查標準顯得過於直觀,並且忽視空白刑法之行為規範的建構原理與限制。筆者認為,作為指引客體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的「預定取得」不得任意透過法規命令變更為「預定50日內取得」。任何未經規範授權的修正或變更,形同改變了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所預設的行為規範。另外,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連結到第4項規定,「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因為欠缺具體的指引線索,而違反法律明確性。




本文目次
壹、導論
貳、此兩則判決之重要性
參、判決理由
肆、本案判決之重要突破和價值
伍、本文分析
陸、本案判決評釋
柒、結論


本文試讀
壹、導論
  隨著勞動力運用策略的轉型,數位平台上的零工經濟(Gig economy)於近年成為一個全球性現象,而數位控制介入所帶來的非典型勞動關係,讓平台運用演算法管理(algorithmic management)創造出的數位調控不易辨識,而提高了在虛擬線上平台上定性勞動關係時認定勞動從屬性(subordination)的難度,平台工作者從而更容易面臨錯誤分類而遭遇「虛假自僱」(bogus self-employment)的困境。而在地平台工作者陷入錯誤分類的風險遠高於在線平台工作者,如從事餐飲外送、運送服務與清潔工作的工作者,臺灣實務上的爭議亦是聚焦於餐飲外送平台上,優食(Uber Eats)與富胖達(foodpanda)公司為來自美國與德國之餐飲外送平台,分別於2012年與2016年進駐臺灣,目前已壓倒性地占據國內餐飲外送產業,亦面臨相同的爭議。
  就平台工作者的勞工身分錯誤認定問題,經過數年的爭論,無論在臺灣或是外國的法制發展上,近期均有重大的發展,尤其是自2024年更有重要的規範實施。除了德國聯邦勞動法院(BAG)早於2020年肯定處於數位控制下的平台工作者為勞工之外 ,歐盟亦2021年12月9日即已通過「關於改善平台工作之工作條件指令草案」(下稱「歐盟平台工作指令草案」),而今通過,歐盟的27個成員國將有兩年時間將該指令納入其國家立法,落實平台工作者之勞工身分之「法律推定」(Legal presumption)的立法規範。
  在臺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於2019年10月17日及24日對foodpanda、Uber Eats、lalamove、Cutaway、Quick Pick等十一間美食外送平台業者實施之專案勞檢 ,就裁罰結果衍生的後續訴訟案件,其中的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88號判決確認該案中外送員與本土外送企業賽米公司(即Cutaway)間為僱傭關係(判決日期:2023年3月24日),此判決為我國第一則針對數位勞動平台工作者之勞務契約為定性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至於臺灣二大外送平台中的foodpanda多未對於上述專案勞檢的裁罰結果提出行政訴訟,而Uber Eats雖提出的行政訴訟,但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亦確認外送員與Uber Eats間存在僱傭關係,而Uber Eats雖提出上訴,但於2023年10月26日撤回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59號),本案因而確定。平台外送員的僱傭關係爭議案件,自臺灣外送員於2019年間連續發生死亡車禍而啟動勞動檢查迄今,行政訴訟部分幾乎均告確定而肯定外送員的勞工身分(參文末附表)。
  平台工作的問題在近年引發各國在經濟、政治、法律和技術問題上有關未來工作的爆炸性討論,由演算法進行控制、而非人類主管,此一新興的科技發展的特徵,挑戰了各國法律系體對於「從屬性」的認識與認定,上述的歐盟平台指令可視為對於此一討論的一個立法上總結,而臺灣的行政法院迄今一致地認定外送員與平台間存在僱傭關係,故本文將併同評釋上開兩則判決以分析數位勞動平台的僱傭關係認定問題,並進一步討論僱傭關係推定立法的意義。

貳、此兩則判決之重要性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88號判決為我國第一則針對數位勞動平台工作者之勞務契約為定性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本案為Cutaway平台未對所屬外送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平台遭裁罰不服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109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駁回其訴後,再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認定Cutaway平台外送員為具有從屬性之勞工。
  至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本案則為多起行政訴訟案件的基礎。本案背景為Uber Eats對其外送員未依法製備勞工名卡、訂立工作規則、舉辦勞資會議、提繳勞工退休金、投保勞工保險而遭裁罰,平台不服提出訴願遭駁回提起訴訟後,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認定Uber Eats平台外送員為具有從屬性之勞工,而在同樣以Uber Eats為原告的行政法院判決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09年度訴字第1213號案中,裁定「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理由為:「原告與3名外送員間僱傭關係之存在,乃為本件原處分適法有據之基礎。然關於勞動部職安署108年11月6日函適法性之爭訟,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提起上訴由上訴審審理中,本院因認上開行政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發生裁判結果互相矛盾及重複調查之情形,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Uber Eats撤回對於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案之上訴後,嗣後Uber Eats亦於2024年1月17日撤回109年度訴字第1213號案之訴訟,本案因此終結並確定(參文末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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