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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9/13
股東提案權受侵害之救濟


摘要
  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公司」)二家外資股東,即新加坡TIH Limited旗下TIHIM所管理之「瓦○塔主基金有限公司」與香港亞○老街管理公司(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所管理基金資產之「寶○街有限公司」,雖曾於民國(下同)112年共同提案修改公司章程股利政策,希冀現金股利之配發改由股東會決議,但可○公司董事會並未列入股東會議程,引發外資股東表達強烈譴責。




本文目次
壹、新聞事實及裁罰要點
貳、爭點
參、解析


本文試讀
壹、新聞事實及裁罰要點
一、新聞事實
  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公司」)二家外資股東,即新加坡TIH Limited旗下TIHIM所管理之「瓦○塔主基金有限公司」與香港亞○老街管理公司(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所管理基金資產之「寶○街有限公司」,雖曾於民國(下同)112年共同提案修改公司章程股利政策,希冀現金股利之配發改由股東會決議,但可○公司董事會並未列入股東會議程,引發外資股東表達強烈譴責。其後,可○公司董事長洪○樹並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裁處新臺幣24萬元之行政罰。
  該二家外資股東今年捲土重來,使臺灣公司法史上第一個外資股東提案,成功被納入可○公司113年股東會議程之章程修正案,積極實踐股東行動主義,寫下臺灣公司治理之新頁。經查可○公司於113年5月30日所召開股東會,外資股東提案修正公司章程,並未在股東會上通過表決,功敗垂成。惟因本件爭議之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終結,後續發展仍值得關注。茲整理可○公司外資股東行使提案權爭議大事記如表1所示,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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