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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0/08 |
科技偵查之立法評介
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開宗明義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標示法治國原則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資訊科技犯罪持續增長,但偵查機關未能在法制上獲得對應的偵查手段,相關法律保留問題,只能潛藏在個案,等待時機來臨。
本文目次
壹、序論
貳、立法過程:從專法到刑事訴訟法 參、立法簡介 肆、簡評:兩個重點 伍、結論 本文試讀
壹、序論
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開宗明義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標示法治國原則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資訊科技犯罪持續增長,但偵查機關未能在法制上獲得對應的偵查手段,相關法律保留問題,只能潛藏在個案,等待時機來臨。
最高法院首先在2017年「GPS」判決發難,開啟了喊話立法授權科技偵查的先聲 。之後,「M化車」判決峰迴路轉,最高法院於2022年一錘定音 ,明確表示該偵查手段無法律授權,再度呼籲立法機關表態 。經過了漫長時間、學理討論 、不同立法體例的拉扯,立法機關選擇在刑事訴訟法新增第11章之1「特殊強制處分」,於2024年7月16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稱之「賦予科技偵查方法法律授權基礎,包括運用GPS定位追蹤、以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以及熱顯像儀對室內調查等科技方法」 ,本文循此稱為「GPS條款」、「M化車條款」、「熱顯像儀條款」。限於主題定位與篇幅,本文簡介其立法過程(貳)、新增條文重點(參),並擇要評釋(肆),最後做出結論(伍)。另外,為集中重要內容,本文對於執行準用條款(第153條之9)、授權命令(第153條之10第5項)不予詳加介紹;相關條文僅引註條號,完整條文內容仍請讀者自行對照。 貳、立法過程:從專法到刑事訴訟法
2020年間,法務部預告「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劃內容包括監視、攝錄及追查位置、通訊端設備監察、數位證據之蒐集及保全,以及相關救濟、處罰與證據能力等 ,引起不小討論 ,最終未進入立法審議。
2024年間,法務部再推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由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具體授權GPS、M化車等、自室外對室內隱密空間之科技偵查、令狀及例外、陳報通知及銷燬、執行程序準用及救濟 ,整體而言,較2020年草案縮減不少。同一期間,不同黨團(委員)也提出「專法版本」或「刑訴版本」,內容大同小異 ,最後三讀通過「刑訴版本」。 刑事訴訟法新增「特殊強制處分」章,分別規定3大類授權條款(第153條之1至之3),軍事應秘密處所之調查程序(第153條之4),許可書應記載事項及程序等(第153條之5),例外緊急發動(第153條之6),事後通知及延緩通知(第153條之7),目的外使用禁止原則、另案使用及資訊銷燬刪除(第153條之8)、執行準用條款(第153條之9)以及救濟、授權命令(第153條之10)。 參、立法簡介
一、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及「非生物辨識」之追蹤(GPS條款)
(一) 手段及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的手段是「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目(標)的則是「追蹤『位置』」;並對被告(含犯罪嫌疑人,下同)或第三人取證,區分「必要」或「相當理由」之不同門檻 。具體而言,1.「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在我國常用的是GPS ,因此往後可以透過這一類科技手段追蹤。2.「非個人生物辨識之科技方法」,條文僅「負面排除」出自個人生物特徵之辨識方式 ,但沒有正面表列類型,立法理由也只有例示「無人機」 ,其實際得以適用之科技方法,有待實務繼續類型化 。 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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