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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1/05 |
散布權耗盡與輸入之限制
摘要
甲平日喜愛閱讀,於日本居住半年期間購買不少日文書籍,並於返回臺灣時全數攜回臺灣。某日甲因新居空間有限,決定將閱畢且無意留存的中、日文書籍於網路上出售。試說明甲的行為是否侵害該等書籍的著作權。
本文目次
壹、爭點
貳、案例解析 參、本案說明 本文試讀
壹、爭點
散布權耗盡之要件為何?其與輸入規定之關係為何?
貳、案例解析
一、權利耗盡原則之規定與目的
權利耗盡原則係緣起於所有權與著作權重合於同一有體物,為調和項權利所生之原則。以德國為例,帝國法院於1906年KoenigsKursbuch判決中首次肯認權利 耗盡原則。該判決原告為「KoenigsKurs¬buch」一書的著作權人與出版商,該書於一般書店售價為50分尼,於原告自營的書店售價為30分尼。被告經營百貨商店,於商店中販售「KoenigsKursbuch」的價格均低於50分尼,原告因此主張被告侵害其散布權,從而危害其書籍之行銷營運。法院否定原告主張,理由為著作權人(出版社)或其他權利之人使著作重製物流通於交易市場,經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後,著作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散布權,亦不得禁止該第三人出售其取得之著作重製物2。至於權利耗盡原則之理論基礎,係建立在報酬理論與交易安全理論。所謂報酬理論係指,散布權在於維護著作權人於移轉著作物所有權時,享有自此獲得經濟利益之可能性,因此,於著作權人第一次移轉著作物所有權時,其獲得經濟利益之可能性已被實現,故散布權耗盡。然而報酬理論無法解釋限制散布權之必要性,詳言之, 若著眼於確保權利人自移轉著作物所有權中享有經濟利益,則完全不限制散布權之行使,更能使著作權人參與分配每一次著作物移轉所獲得的經濟利益。至於交易安全理論則係指,權利耗盡原則之目的在於確保著作物的交易自由,以維護利用人之利益與公共利益。詳言之,若無權利耗盡原則,著作物之後續交易行為均須得著作權人之同意,當著作物不斷被交易時,後續之受讓人實難以逐一檢視過去的交易行為是否均得著作權人之同意,且著作權因其無體物之特性而不適用善意取得原則,亦受普遍肯定,因此,為避免著作物之後續利用行為因散布權而受有不當影響,並維護交易行為所生法律關係應清楚明確之公共利益,故發展出權利耗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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