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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1/08
論NCC對於節目內容裁罰之判斷餘地


摘要
  行政處分涉及特定事項之判斷時,行政機關可享有一定程度之判斷餘地,除有認定事實明顯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要求等情形外,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參照我國釋憲實務,所謂判斷餘地,有以下幾點應予參酌 :(一)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之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對原判斷之尊重即有差異。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評析
參、結論


本文試讀
壹、前言
  行政處分涉及特定事項之判斷時,行政機關可享有一定程度之判斷餘地,除有認定事實明顯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要求等情形外,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參照我國釋憲實務,所謂判斷餘地,有以下幾點應予參酌 :(一)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之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對原判斷之尊重即有差異。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二)原判斷之決策過程,係由該機關首長單獨為之,抑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合議機構作成,均應予以考量。(三)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決策過程是否踐行?(四)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錯誤?(五)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六)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漏未斟酌。此外,行政法院實務上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及判斷餘地之審查模式,亦認為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之情形包括:(一)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二)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三)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四)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五)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六)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七)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八)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
貳、 評析
  不確定法律概念及判斷餘地涉及實務上各種不同類型之行政法案件,本文以下將聚焦於NCC對於電視節目內容管理之裁罰處分,並進一步以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為資料蒐集期間,就電視節目內容被認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而遭到NCC裁罰之三種類型案件為研究重點,觀察實務於不同類型案件中對於NCC是否享有判斷餘地之法律見解,並進一步提出筆者個人之若干看法。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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