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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1/11
電信頻譜管制之計算方式探討


摘要
  我國於2019年制定電信管理法,並於近年實施。因科技不斷演進、5G時代到來,我國於2020年對5G頻譜進行標售,標金為創天價的新臺幣1,380億元。然電信事業隨著經營成本的提高、獲得不同5G頻譜位置的價值與商業經營考量等因素,國內電信業前陣子迎來整併大洗牌,台灣大哥大併購台灣之星、遠傳併購亞太,市場再度回到三大業者的局面。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法律爭議
參、本文分析
肆、結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我國於2019年制定電信管理法,並於近年實施。因科技不斷演進、5G時代到來,我國於2020年對5G頻譜進行標售,標金為創天價的新臺幣1,380億元。然電信事業隨著經營成本的提高、獲得不同5G頻譜位置的價值與商業經營考量等因素,國內電信業前陣子迎來整併大洗牌,台灣大哥大併購台灣之星、遠傳併購亞太,市場再度回到三大業者的局面。討論到電信業者整併結合於法律上應留意之處,除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依職權考量對市場競爭之影響外,國家通訊傳播對電信頻譜的管制上,亦有為防免作為稀有資源之電信頻率過度集中,而依法需考量是否需要繳回、移轉或交換之問題。本文擬由規範面說明主管機關就「超額頻譜」認定之相關問題。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中,關於電信事業之頻率核配(即各大電信關於行動通訊服務所得使用之頻率分配),係規定於該辦法第12條,該條規定如下: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
  Ⅰ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1GHz(吉赫)以下:不得逾1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1/3。3GHz以下:不得逾3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1/3。6GHz以下:不得逾6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1/3。3300-3570MHz(百萬赫)頻率範圍內之實際可使用頻寬不得逾100MHz。24GHz以上:不得逾24GHz以上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2/5。
  Ⅱ前項所稱實際可使用頻寬,係指經核准頻率改配、公開招標、拍賣、承用他電信事業頻率及頻率共用等方式取得之合計頻寬。
  Ⅲ依本法第53條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54條授權訂定之公告,對於電信事業之可核配頻率另有規定者,不受第1項之限制。
  Ⅳ第1項之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經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後,其合計頻寬得不受第1項限制:頻率使用效率。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其中第1項為政策原則,即個別電信事業於各頻段 所得持有之頻率,不得逾特定頻段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1/3,並以第4項作為其例外。而此規範之立法目的,即「為避免無線電頻率過度集中於單一電信事業,而有害於市場公平競爭及頻率使用效益」,蓋如釋字第678號所述:「無線電波頻率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為避免無線電波頻率之使用互相干擾、確保頻率和諧使用之效率,以維護使用電波之秩序及公共資源,增進重要之公共利益,政府自應妥慎管理。」是本規定為維護無線電波使用秩序,並避免市場集中,有其重要公益目的。
  然而,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具體而言該如何認定,主管機關並未明確說明,最大的問題在於是否應將已公開招標但未拍出之「未拍出頻段」排除於「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之計算外?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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