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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1/10 |
從法治角度淺談從南西中山商圈周邊街區店家違規案
摘要
法律係社會生活規範,其存在目的係為定紛止爭,實現一定程度之公平與正義,而為實現前開目的,將同類事物類型化、抽象化後之社會科學。其制定時除應注意符合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二大基本原則外,亦應符合其他諸如:平等、比例、明確性、正當合理關聯性、期待可能性等重要基本原則,訂定地方自治條例或規則時,亦同。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立法目的 參、臺灣土地使用管制方式 肆、對本憲法法庭裁定之簡要評釋 伍、南京西路商圈案 陸、結論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法律係社會生活規範,其存在目的係為定紛止爭,實現一定程度之公平與正義,而為實現前開目的,將同類事物類型化、抽象化後之社會科學。其制定時除應注意符合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二大基本原則外,亦應符合其他諸如:平等、比例、明確性、正當合理關聯性、期待可能性等重要基本原則,訂定地方自治條例或規則時,亦同。
貳、立法目的
都市計畫法之立法目的,依都市計畫法第1條規定為:「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故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之規範,係對都市土地用途之設定,旨在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有計畫之均衡發展。而都市更新之目的,依該條例第1條規定則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此外,德國建設法(其實就是德國都市計畫法,其中部分規定相當於我國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第1條第5項規定之「都市計畫目標」有下列五大項:一、確保可持續之城市建築發展,並符合社會、經濟及環境保護之各項要求,並對於未來世代負責。二、確保在斟酌人口居住之需要下,增進公共福祉社會正義之土地利用。三、確保其有助於具有人性尊嚴之環境。四、保護及發展自然之生活基礎條件。尤其在城市發展過程中促進氣候保護及氣候之調適。五、在建築文化上,維持及發展城市建築之形塑及地方景觀風貌。前開德國建設法所規範之永續及前瞻性之計畫目標,實值我國都市計畫法制、都市計畫學界與實務界參考。
參、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
在現今極端氣候之威脅下,都市計畫和都市更新皆應以提升都市安全與防災機能之防災型都市更新為主要目標,進行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之調整與補強,以降低氣候災損之可能性,同時達到都市再生與環境改善之更新目的。都市計畫為規劃都市環境,以求居民有良好與安全之生活環境,故透過細部計畫規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經由規範土地之使用方式及公共設施之佈置,積極營造出符合土地分區目的之生活環境水準,尤其是土地分區之使用限制,之所以將經濟活動集中於商業區、工廠及公害設施集中於工業區,其目的係在確保住宅區居住之寧適性並確保住宅安全,不受經濟和工業活動影響,然此一植基於西方社會文化產物,卻未必適合東方之生活型態。又都市計畫係為人類在都市生活需求所為之規劃,若因建築、工業 、消防等技術之進展,或人類經濟與社會生活轉變,則土地使用分區依憑之標準,自亦應隨時代演進而調整,然其最根本者,仍應植基於當地居民之社會生活、文化與經濟等因素,因為都市規劃是為其中生活之居民而存在,而非反其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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