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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1/16 |
【司律倫理系列】法官上媒體談論自己承審個案行不行?
摘要
甲法官承審已婚社會名流L被控性騷擾女助理一案,經由開庭調查及審閱卷證資料後,甲法官認定並無具體事證證明性騷擾犯行,因此判決L無罪。該案深受社會矚目,宣判當日立即引爆輿論炸鍋,批評判決屈從權勢,欠缺性平意識。雖然判決書尚未製作完成,但甲法官認為許多批評意見並未閱覽卷證,純屬捕風捉影。
本文目次
壹、案例事實
貳、倫理爭點 參、解析 肆、結論 本文試讀
壹、案例事實
甲法官承審已婚社會名流L被控性騷擾女助理一案,經由開庭調查及審閱卷證資料後,甲法官認定並無具體事證證明性騷擾犯行,因此判決L無罪。該案深受社會矚目,宣判當日立即引爆輿論炸鍋,批評判決屈從權勢,欠缺性平意識。雖然判決書尚未製作完成,但甲法官認為許多批評意見並未閱覽卷證,純屬捕風捉影。
為求澄清惡意扭曲與資訊誤導,甲法官於宣判後多次接受廣播及電視訪談,解釋各種「心證認定」之依據,並且發表以下言論,例如:「……他們其實蠻熟的……有機會發展成婚外情……感覺是這樣,但判決書不能這樣寫。」「……由前階段手牽手逛的行為,就是互相試探。」「如果沒有前階段這樣子,那麼在其他地方這樣做,……會認為構成,有那個情境,……就是在互相試探的過程,……不認為在性騷擾。」「……我不需要再跟你爭執,因為一般人都知道閉上眼睛後面會有甚麼動作。」「根本不是性騷擾,……就是辦公室戀情……那個牽手乃至親吻那是一個試探的過程……試圖發展成婚外情沒成功的一個個案。」「肩靠肩他跟女生說妳把眼睛閉起來,然後親她嘴角,女生睜開眼睛說這我男朋友才可以對我這樣做,他說對不起那我誤會了我送妳回家,所以……判斷那是兩情相悅之後,男生試著要發展婚外情未遂的一個階段。」「如果你們兩個人兩情相悅,在那邊挑逗,他只是言行不檢,想要試圖發展那個婚外情沒有成功嘛。」等語。然而節目主持人和其他來賓對甲法官之解釋並不認同,激烈爭論,互不相讓。 數日後,甲法官製作完成判決書,但是上述「不是性騷擾而是互相試探」「兩情相悅」「一般人都知道,閉上眼晴之後會有什麼動作」「發展婚外情未遂」等,均未出現於判決理由內。 司法院認為甲法官上述言論有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等情事,即對甲法官給予「警告」之職務監督處分。甲法官認其接受廣播及電視訪談所為發言係屬言論自由,司法院之「警告」處分業已侵害審判獨立,因而提出異議。 貳、 倫理爭點
一、 法官是否享有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
二、 倘若法官享有言論自由,則其權利範圍有無限制?法官可不可以發布新聞稿說明審判事務? 三、 法官能否詮釋或評論自己承審的判決?司法院認為法官參與媒體訪談時發表不當言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是否有理? 四、 職務監督的警告處分,是否侵害審判獨立?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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