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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1/19 |
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辨析
摘要
2016年震驚社會的隨機殺童案「小燈炮事件」,喚起社會對被害人地位的重視。刑事程序中常發生犯罪被害人,因國家偵審機關及司法環境因素而受到「二次傷害」之實例,如何避免「二度傷害」成為保護被害人運動起初之基本訴求,其後,賦予犯罪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上有更多要求國家保護的權利,藉此平復其因犯罪而遭受的損害,此種訴求也逐漸在刑事程序內受到重視。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介紹 參、告訴人與訴訟參與人之權利比較 肆、實務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運作 伍、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評析 陸、結論 本文試讀
壹、前言
2016年震驚社會的隨機殺童案「小燈炮事件」,喚起社會對被害人地位的重視。刑事程序中常發生犯罪被害人,因國家偵審機關及司法環境因素而受到「二次傷害」之實例,如何避免「二度傷害」成為保護被害人運動起初之基本訴求,其後,賦予犯罪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上有更多要求國家保護的權利,藉此平復其因犯罪而遭受的損害,此種訴求也逐漸在刑事程序內受到重視 。我國於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組提案「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企圖落實被害人於訴訟中之權益,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0日就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條文完成三讀程序,開啟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之新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21年做出釋字第805號解釋,認為犯罪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乃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所保障之基本內涵,為法院應遵循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自應受憲法之保障,實屬被害人於我國權利之一大進展;2023年「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進行有關被害人保護制度大幅之修正;近年來我國正歷經被害人權益保障之進步,但是否真正保護及增進被害人之權益尚待商榷。
貳、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介紹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之決議,實有全面強化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保護措施之必要,並就嚴重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之案件,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就該制度簡介如下:
一、 訴訟參與案件範圍
適用於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等人身法益較為重大之刑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刑事特別法案件(第455條之38)。
二、 訴訟參與聲請人
原則上由犯罪被害人聲請,惟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或由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訴訟參與(第455條之38)。
三、 聲請訴訟參與之程序
由聲請權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法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狀後,作成准許或駁回訴訟參與之裁定,不論准許或駁回聲請裁定,皆不得抗告(第455條之39、第455條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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