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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1/19
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求隱蔽不成立犯罪(112台非12判決)


  2024年2月最高法院公布刑事裁判577則,本期精選16則。


本文試讀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刑事判決
【導讀】
  本判決在涉及不純正不作為犯醫療過失致死案件,闡述客觀歸責理論與相當因果關係。就本判決觀點,認為「因果關係中斷」或「因果關係超越」,均是最終結果因為其他原因所獨立造成者,即有超越之因果,此與客觀歸責理論所持「反常的因果歷程」概念類似,在客觀上無法歸責予形成第一個條件(原因)的行為人。最高法院近期嘗試融合實務相當因果關係與學說客觀歸責理論,努力方向明確,成果可再觀察。
【關鍵詞】因果關係超越、反常的因果歷程
【裁判摘錄】
  所謂因果關係,乃指行為與結果間所存在之客觀相當因果關係而言,即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間乃有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之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觀察,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自無因果關係可言。換言之,行為人行為與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應就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此即所謂「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又所謂「客觀歸責理論」係指:唯有行為人之行為對於行為客體製造或昇高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並且該風險在具體事件歷程中實現,導致構成要件結果之發生者,該結果始可歸責於行為人。就風險實現言,結果之發生必須是行為人所製造之不容許風險所引起外,該結果與危險行為間,必須具有「常態關聯性」,行為人之行為始具客觀可歸責性,換言之,雖然結果與行為人之行為間具備(條件)因果關係,惟該結果如係基於反常的因果歷程而發生,亦即基於一般生活經驗所無法預料的方式而發生,則可判斷結果之發生,非先前行為人所製造之風險所實現,此種「反常因果歷程」(不尋常的結果現象)即阻斷客觀歸責,行為人不必對於該結果負責。且採取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之說法,因立基於條件因果關係的判斷,在判斷是否「相當」時,也應先判斷是否有所謂「因果關係超越」之情形,亦即每個條件必須自始繼續作用至結果發生,始得作為結果之原因,假若第一個條件(原因)尚未對於結果發生作用,或發生作用前,因有另外其他條件(原因)的介入,而迅速單獨地造成具體結果,此其後介入之獨立條件(原因)與具體的結果形成間,具有「超越之因果關係」,使得第一個條件(原因)與最終結果間欠缺因果關係,即所謂「因果關係中斷」或「因果關係超越」。換言之,最終結果因為係其他原因所獨立造成者,即有超越之因果,與前述客觀歸責理論所持「反常的因果歷程」概念類似,在客觀上無法歸責予形成第一個條件(原因)的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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