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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1/21 |
「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作為法規範合憲性審查基準的差異──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為說明
摘要
警察人員考試相關規則有對欲報考消防員之考生身高做相關限制,憲法法庭於本判決中認其中對女性之身高標準規定,「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而屬違憲。惟如對本案系爭規定以「比例原則」為基準而審查, 則會有何思維與論證上的差異?以及憲法法庭就此一違憲宣告將產生後續何種修法及法院審理的法效果,本文即予相關分析。
關鍵詞: 應考試服公職 、 消防員 、 比例原則 、 平等原則 、 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判決內容摘要 參、評析 肆、結論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憲法法庭於113年5月31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內容涉及「限制報考消防員須滿一定身高」規定之合憲性問題。本案情狀尚不能謂特殊,法理面或有見解上的紛歧,然卻是一個可以作為合理檢視「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內涵的經典案例,更涉及對「平等原則」的精確思考,乃至亦延伸出相關憲法訴訟的問題,本文即予初步解析。
本案事實容屬單純,即有某女性(本釋憲案之聲請人)報考消防員,筆試錄取後,於受訓時被察覺其身高未合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之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即因體檢(複檢)不合格而被(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甲提起行政爭訟無效果後即聲請釋憲,主張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違法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 案例爭點應屬明確,即系爭身高限制的規定侵害聲請人之應考試及服公職的權利,惟主要應以「比例原則」抑或「平等原則」檢視其合憲性,而此有何差異?此外,本案復可能涉及不同型態平等原則的思考,對系爭規定合憲性的審查有何影響?以及本案就系爭規定係宣告違反「平等原則」,後續又涉及何種問題? 貳、判決內容摘要
本案判決主文共三段,與本文所述「系爭規定」有關者為第一段:「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其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至理由則有47段,段碼1至9為事實背景及聲請人、關係機關之陳述要旨,段碼10至16說明本案受理要件之審查及審理程序。段碼17至20說明本案審查標的,7段碼21及22說明本案涉及憲法權利為應考試服公職,於審查標準上應用「中度審查標準」。 段碼23起論述形成主文之理由,與本文所討論之「系爭規定」有關者為段碼24至34,其脈絡為:──段碼24先說明:「一、系爭規定一所設定之身高標準,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實質上排除多數女性之應考資格,形成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意旨不符。」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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