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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2/02 |
政府採購法上綁標罪簡介
摘要
政府採購法第1條就已經揭示了其目的在於建立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因為政府機關在辦理採購時所使用的是納稅人的錢,這使得政府採購本身就具有國家資源重分配的效果,如果分配不公平、不公開,往大了說,甚至有可能影響國家存立的正當性與穩定性。
本文目次
壹、引言
貳、保護法益與體系結構 參、構成要件 肆、未遂犯 伍、犯罪參與 陸、競合 本文試讀
壹、引言
政府採購法第1條就已經揭示了其目的在於建立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因為政府機關在辦理採購時所使用的是納稅人的錢,這使得政府採購本身就具有國家資源重分配的效果,如果分配不公平、不公開,往大了說,甚至有可能影響國家存立的正當性與穩定性。
但是利之所在,往往會有許多不肖廠商試圖干擾政府採購的公平性,綁標就是其中的一種方式。綁標是一個俗稱,並非法律用語,一般指涉的是政府在辦理採購時,不當限制投標廠商必須具有某種特定資格,藉以排除其他不具有特定資格之可能競標者 (俗稱「綁資格標」);或是不當限制得標廠商所使用之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俗稱「綁規格標」),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規定,就是為了規範及防止綁標行為而設。 雖然政府採購法第88條主要是在規範招標階段的綁標行為,但在2012年修法時,在第1項的構成要件中又加入了「審查、監造」等履約階段的行為,使得政府採購法第88條的處罰範圍,已經較俗稱的綁標行為為寬。 有鑑於文獻上關於綁標的討論較少,本文試圖透過梳理法院的實務見解,輔以學說看法,針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的保護法益、構成要件、未遂犯、犯罪參與,及與背信罪的競合等方面,分別予以說明,期使讀者對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罪有一個概括性的瞭解。 貳、保護法益與體系結構
本罪的保護法益是「政府採購之公平競爭秩序」,即在保護任何有意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或私人,都可以與其他同業廠商在價格、品質、維修或服務提供上公平、公開、公正地競爭。
本罪為身分犯,惟有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才具有獨立的正犯資格,其他人只能因其與具有身分之人的共同實行或教唆、幫助關係,成立本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本罪為意圖犯,行為人除應具有故意外,亦必須有為私人不法利益的意圖。且本罪為結果犯,行為除須有前開不法意圖外,尚須以進而「取得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 參、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
本罪為身分犯,惟有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才具有獨立的正犯資格,已如前述。至於若是機關的公務員親自實行「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由於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中已有規定,故政府採購法第88條不另予規定。
關於行為主體構成要件中「受機關委託」一詞的理解,實務上有兩個重要的見解,茲分述如後:(一) 「受機關委託」限於「有償委託」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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