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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2/12
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同時侵害特留分時之扣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8號判決評析


摘要
  就民法第1225條文義觀之,明定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扣減,指定應繼分或指定遺產分割方法類推適用該條之結果,亦應與遺贈為相同之處理。亦即按指定應繼分之價額與遺贈價額比例扣減。在無特別明文之情形下,實為法導出法定應繼分超過額說或特留分超過額說之結論。惟於極為少數之情形,扣減之結果,受扣減之繼承人其實際所得不足其特留分時,為貫徹民法第1187條之立法精神,仍應滿足其特留分,而該不足特留分之部分由受遺贈人扣減之。




本文目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本文試讀
壹、事實摘要
  甲生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出養於他人。甲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將其所有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由乙、丙各享有二分之一之權利。惟丙與丁於甲死亡後,逕辦理土地繼承登記。其後出售他人,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使遺贈債務陷於給付不能,乙乃請求丙丁二人連帶賠償其損害。
  丙則主張其本於應繼分取得系爭土地二分之一,未侵害丁之特留分,且其不知系爭遺囑而出售系爭土地,係不可歸責於伊之事由,被上訴人乙請求賠償之價額,應以起訴時價額計算。丁之繼承人戊主張丁已行使扣減權等,資為抗辯。

貳、爭點
  一、遺贈、指定應繼分或指定遺產分割方法
  二、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同時侵害特留分時應如何扣減

參、法院見解
  第二審判決認為,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及應繼分之指定,致應得特留分之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甲以系爭遺囑指定系爭土地二分之一贈與被上訴人乙,其餘二分之一全部指定由丙繼承,除系爭遺贈外,同時兼具指定應繼分及分割方法,致侵害丁之特留分,丁得依民法第1225條及類推適用該條規定,行使扣減權,由乙、丙依系爭遺贈及繼承財產價額比例各二分之一為扣減,乙亦得請求丙、丁等2人連帶履行系爭遺贈債務。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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